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学校巡察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确实落实各部门、单位采购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的权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购人代表的选派
采购人在选派采购人代表时,应当选派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熟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二、关于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项目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应当提高依法采购意识,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安排、推进评审进程,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以下事项:
(一)树立纪律意识,维护现场秩序
1.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
2.不得向评审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出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言行;
3.不得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4.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5.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回退评审流程,修改评分或变更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应当经行政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许可后方可离开,并且不得再次进入评审现场;
6.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在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之前将评审结果透露给供应商。
(二)夯实担当意识,完成本职工作
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高效保质完成评审过程中的本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明白开标后依照不同采购方式对于资格性审查主体的相关要求,独立或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完成资格性审查工作;评审全过程秉持客观公正、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待各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演示答辩及提交样品情况,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监督责任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人代表的委派、履职、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负主体责任。对委派部门、单位及所委派采购人代表及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报送学校纪委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