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按照学校推进构建“引进来、走出去”双向并进的国际教育发展战略,提高人才培
养国际化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权益,进一步规范赴境外交流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赴境外交流生(简称“交流生”)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不涉及学历颁发的国(境)外交流项目学生。
第三条 学校鼓励在籍在校学生至国(境)外正规院校或企业进行交流,交流生参加的项目(以下统称为“交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学期交流或交换学习项目(包括自费和免费),以及国际学术活动、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研修、课程培训、带薪实习、夏令营、冬令营等)、参赛、演出、参展等短期交流项目。
(一)负责交流生的统筹管理工作,包括交流项目的开发与立项、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等。
(二)负责汇总全校各二级学院开拓的交流项目并统一安排开展。
(三)负责组织交流生的征选工作,指导学生办理项目申请及签证材料,协助对接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办理学生录取及签证手续。
(四)组织交流生的行前培训,引导交流生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帮助交流生了解赴境外交流的注意事项、对独立在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一)做好自主开拓的交流项目的立项报备及对接工作。
(二)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的工作。
(三)根据学院对专业建设及学生培养的需求,自主开发交流项目,并提交国际教育学院报备后统一组织开展。
(四)协助开展交流生的选拔或推选工作,配合审查本学院参加项目学生的在校表现及资质。
(五)指定专人跟进本学院交流生的管理,制定交流生的修学计划,指导交流生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负责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管理,指导交流生返校后按学校要求做好学分转换及学分认定的工作。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科负责交流生的外事规章制度及外事纪律的指导,并协助负责交流生行前培训的外事纪律培训。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交流生出境前的心理辅导;负责将交流生纳入综合测评并进行审核及备案。
第八条 教务部负责交流生外出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工作,保留其外出学习期间的学籍;负责交流生返校后的学分转换及认定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交流项目的要求负责项目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学费减免工作。
(一)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
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学校声誉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二)交流生行前务必前往“平安留学”等国家官方平台接受行前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思想防范意识和涉外综合能力素质。
(三)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实行“双线”管理。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计划制定、课程修读、学分转换等与学习相关内容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的负责教师进行指导;学生与国(境)外接收高校的对接、日常生活等由国际教育学院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跟进。
(四)交流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三天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国际教育学院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负责教师。
(五)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每月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期满归国后,应于20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报到,提交完整的书面学习报告,并积极参与学习交流分享。
(六)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期满后,应按期归国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凭有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教务部及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赴境外交流生须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延期时间返校,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自负。
(七)赴境外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收取。
(八)赴境外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各种费用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并按国(境)外学校要求自行缴纳。如对国(境)外学校费用有疑问的,可在缴交前向国际教育学院咨询。
(九)赴境外交流生的出国(境)证照、签证等由国际教育学院指导、学生自行办理,有关费用及往返旅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完成交流任务的,应提前5天申请终止国(境)外交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我校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具体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赴境外交换生新冠肺炎防疫防控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每学期汇总全校于下一学期可开展的交流项目,通过学校及国际教育学院的官方网页、微信公众号发布遴选通知,并对入选项目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交流生的选拔,严格遵循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一)为我校在籍学生(原则上非一年级学生及毕业班学生),自愿参加交流项目并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政治觉悟高,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三)符合国(境)外高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
(四)学业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申请赴境外交流项目前一学年无课程不及格。
(六)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学习任务。
(七)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应缴付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根据国际教育学院公布的遴选信息,自行下载并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赴境外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学生手写签名,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等待面试通知。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交流项目的要求组织面试。面试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赴境外交流生入选名单公示后,学生及其监护人必须与学校签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
协议书》《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赴境外交流生声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赴境外交流生家长意见书》(附件2、3、4),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保证金、签证办理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交流生办理国(境)外高校的相关手续,并指导交流生前往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交流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离校及返校手续,核实离校期间需修读的课程学分并做好相应准备,以保障参加项目但不影响个人的学业进程及毕业安排。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出行前,需充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所在学院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至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生在出行前无法确定学习计划的,可在抵达国(境)外学校后,在所在学院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返校后补交给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备案。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在国(境)外修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交流生必须在出行前两周向所在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进行报备,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流生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或手续办理完毕但未到项目规定的出国(境)时间的,必须随原班学习,其相应的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流生的学习及实践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一般课程原则上按16-18学时计1学分(上级文件有规定的除外),集中实践、综合能力类课程按每周30学时计1学分,具体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等学校对学生课程与学分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流生获得国(境)外高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或学分证明的,可选择进行课程学分的转换,也可选择不转换。选择转换学分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交流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证明及学分互换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递交国际教育学院审
核,国际教育学院收集交流项目申请后统一提交教务部,由教务部审批并录入学分。
(二)参加短期项目的交流生修读课程所获的学分,学校可认定为相同或相近的选修课学分进行转换;交流生参加国(境)外实习实践类短期项目,学校可按集中实践、综合能力类课程进行学分转换。
(三)参加一学期项目的交流项目修读课程所获学分互认互换遵循以下原则:
1.课程性质相近原则。学分互认互换的国(境)外高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应与我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
2.学分、课时对等原则。学分互换的课程学分、课时数原则上应对等。若双方学校课程的学分或课时数差异较大,可用国(境)外高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兑换我校一门学分(课时数)较多的课程,也可用对方一门学分(课时数)较多的课程兑换学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业要求相关的国(境)外的比赛、艺术表演、发表论文或作品等,在学分上实施“比赛获奖”、“创新创业”、集体演出、论文和作品发表等创新学分形式,学生可以申请以创新学分项目替换对应的课程考核或直接登记为“创新学分”。具体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学分管理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创新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包括培训类成果(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认证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等)、业绩类成果(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业绩证书等)、课程类成果(含:同等及以上学历类教育课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在线开发课程等)及其他成果(含: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等)。
(二)学分的换算方式按管理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同等级换算。学生所获成果的认定和转换,按成果授予方在学生所赴国家或地区的级别界定为我国对应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等级别进行转换;经国(境)外高校的校级以上专业机构表彰的各类独创性文学或艺术作品及其表演或展览,可按组织方在学生所赴国家或地区的级别转换为我国对应级别与项目类别,认定和转换为相应的创新学分。
(三)同一学生的同一国际类别项目不累加计分,只记最高分值;每位学生的创新学分总计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学分的2/10。
(四)学生所获的国际类别的创新学分的指标列入奖学金、三好学生评比的有关条款。
(五)学生所获与专业技能相关的成果需提前报所在学院审核并评判成果的有效性,学生所获与国际语言及国(境)外的表彰与经历等成果需提前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评判成果的有效性。学生将审核后的材料归总后提交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向教务部报备。学生不得申报未经报备认定的创新学分项目。
(六)学生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并将创新学分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起交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国际教育学院核验。国际教育学院将核验后的材料汇总后交教务部审核、认定。
(一)参加一学期项目的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原则上应根据国(境)外高校出具的成绩单或学分证明的原始成绩记载,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记。
(二)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交流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及集中实践、综合能力类课程的成绩,可在学分转换时根据国(境)外高校或实习实践组织机构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的原始成绩记载,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记。
(三)学生因参加项目而需缓考当期课程考试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回校后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提起考试申请。缓考应按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学校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
(四)经认定的国际类别的创新学分所代替课程考试成绩一律评定为良,按百分制给予85分的成绩。比赛项目、证书难度等高于课程设置的,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国际教育学院核验、教务部审批,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参加项目而无法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课程修读的,返校后可采取补修的形式修读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校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赴境外交流项目,本章所写测评实施内容主要面向参加一学期项目的赴境外交流生进行,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并根据交换生的实际情况作相应测评调整;参加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短期项目的赴境外交流生原则上按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要求进行,个人在国(境)外所获表彰、奖项及经历等可以参照本章内容进行界定。
第三十二条 交流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由学业能力测评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组成,并按相应比例进行测算。
第三十三条 学业能力测评,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60%,满分100分。交流生的学分转换需经教务部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
第三十四条 基础性素质测评,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25%,满分100分,由评议分(50分)和记实分(50分)组成。交流生的“评议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身心健康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做出评议;“记实分”由学生根据记实分测评内容提供国(境)外高校或者活动组织方出具的证书或证明作为佐证材料,测评内容参考如下:
(一)积极参加国(境)外国家、省、学校(市)、学院组织的文体艺术类活动,每次分别加3、2、1、0.5分。
(三)参加一学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中参加实践活动时间在15天以上的情况进行加分,一次加9分。
(四)每月提交研习报告按校级活动加分,每次加2分,上限为10分。
(五)归国后参加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经验分享,每次加2分。
(六)交流期间线上参加由学校或所在学院组织的思想教育学习(需提供学习佐证),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七)赴境外交流生违反国(境)外高校纪律或违反项目组织纪律经报我校国际教育学院的,处理扣分参考标准:通报批评扣20分,警告扣30分,严重警告扣40分;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为0分。
(八)对未达到学校赴境外交流生管理相关要求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境)外高校校纪校规行为的,根据情况予以减分。
第三十五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15%,满分100分,由评议分(50分)和记实分(50分)组成。交流生的“评议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在境外交流期间的日常表现情况,按优秀(50分)、良好(40分)、合格(30分)进行评议;“记实分”以交流生在国(境)外实际所获得的相关成果作为评价的指标,需提供国(境)外高校或者活动组织方出具的证书或证明作为佐证,测评内容参考如下:
(一)个人表彰。个人受国(境)外的院级、校(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者,每次分别加5、10、15、20分。
(二)集体表彰。集体受到学院表彰的,其主要负责人加4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加分;受到学校(市)、省、国家表彰的,分别按照2倍、3倍、4倍的系数加分。
(三)竞赛获奖。参加国(境)外高校组织的各类比赛,获得全院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等成绩的,分别加5、3、2、1分;荣获校(市)、省、国家级别的相应名次的,分别按照2倍、3倍、4倍的系数计分。
(四)学术成果、职业技能、学生骨干的测评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级别对待的原则进行测算。
第三十六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同时所获的国内与国(境)外的证书或证明等符合测评内容的应予以计分,佐证材料的落款时间应在当期的综合测评时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交流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其中,学生提交的与专业技能相关的证书、奖状等需经所在学院审核并评判成果的有效性,学生所获与国际语言及国(境)外表彰与经历等成果需提前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评判成果的有效性,评审通过后方可作为佐证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境外交换生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21〕4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