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84号)

发布时间:2022-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资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大专新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新生资助经费的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四条 新生资助要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合理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各项工作,并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资助资金的会计核算、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  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广东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当年考入我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全日制大专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新生资助的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在新生报到的学期(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新生报到学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大一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和经费预算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大一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合理分配各专业名额,并将名额在本学院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

同一时间段内,已获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如: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广东省“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广东省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助)的新生,原则上不能再享受大学新生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资格审核。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公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申请资格初审,初步确定符合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资格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复核,提出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名单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呈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按规定从资助经费中给予资助。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其中须安排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资助新生(即占事业收入的0.4%-0.6%),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由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在每1031日完成发放。

第二十条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骗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126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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