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20〕400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和教育部、广东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评聘结合原则。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落实职称评审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 贯彻科学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聘。在坚持思想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聘依据,确保评聘质量。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民主评议情况等,定量评价包括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等。

第四条 坚持正确导向原则。根据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要求,发挥职称评审的积极引导作用,且对不同类型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条 坚持规范程序原则。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坚持申报职称、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六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为我校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条 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授予我校教师、研究、实验、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自主评审权;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专业)的各类职称的评审,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结合岗位职数,根据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等额推荐,学校审核岗位职数情况,在该职数范围内推荐到校外相应主管部门的评委会评审,并对校外评审结果进行认定。若当年无相应的岗位职数,原则上不予推荐。

第八条 教师、研究、实验、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原则上由学校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标准》等文件组织评审,也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委托校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以考代评”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推荐。

“以考代评”取得人社部门发放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如岗职相符、专业对口,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对应比较接近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同级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提交评审材料,申报中级职务者须满足思想品德条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申报高级职务者还需满足业绩成果条件。因系列不同,业绩表述有差异的,由学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认定业绩可否置换。

第十条 本部门不具备某系列职称评审范围的,申报人可向具备该系列评审范围的二级单位申报,同时申报人须符合转岗条件,并取得具备该系列评审范围的二级单位和学校的同意后,由该二级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必须与相应的系列要求一致,不一致的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十一条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学校岗位编制要求、现有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结构、学校未来发展的岗位需求和各系列、各层级额定的空岗数情况为基础,同时考虑教学单位的综合实力强弱设置当年的职称评审指标。

第十二条 岗位职数是各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依据。各单位在学校核定下达的岗位职数内进行推荐评审。教师、研究系列,对于没有高级岗位职数的单位,如有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学校单独设置的全校性竞聘岗位,该岗位职数每年控制在3个以内。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和上级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评审指标单列。岗位工作业绩成果特别突出者,通过学校职称评委会评议,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聘用的,申报与受聘高级职称不占当年评审指标。

第十四条 根据《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教师系列中单独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别、专职辅导员类别。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岗位占比,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学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纪检室、学生处负责人,以及部分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评委库的管理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成立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校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管理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委会的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分管职称工作的副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教师发展中心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申报人的资格审查。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副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教师发展中心等有关单位正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职称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

(一)推荐小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核查和申报资格审核,制定评议标准,并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进行评议,并按职称系列、级别进行排序推荐。

(二)推荐小组由5~7人组成(人数不足5人的单位则由除申报人员外的全体人员参与推荐),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组员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和随机抽取的非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同时实行申报人员回避制度。若因回避等原因导致二级单位没有高级职称人员,小组成员可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和随机抽取的非高级职称人员组成。推荐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

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推荐小组由学生处牵头成立,组长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推荐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学生处及二级学院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党务工作人员职称评审推荐小组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成立,组长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担任。推荐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党委组织部及相关二级单位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包括个人申报,二级单位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二级单位评议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复核申报材料,学校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通讯评议,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备与发证,评审材料归档,倒查追责等程序。

(一)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相应职称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二级单位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

1.资格审查。各单位推荐小组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申报材料的整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对申报人员是否达到所申报职称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

2.材料公示。各单位推荐小组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公开展示3天。

(三)二级单位评议推荐

各单位推荐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推优选优的原则,制定评议标准。评议标准应于开展评议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推荐小组根据评议标准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业绩及其对专业建设的贡献进行评议,严格执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推荐小组推荐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推荐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未通过者应向其本人反馈推荐结果。二级单位推荐小组提供的推荐名单(含排名)经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在本单位公示3天。

(四)评委会办公室复核申报材料

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报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学校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由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讨论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或佐证材料不齐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材料经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前在校园网上公布公示地点、时间、材料内容等信息。公示时要求在校园网上公示个人推荐表的电子版,另安排地点展示纸质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六)通讯评议

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提供代表作2篇(部),由学校统一送校外3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结果在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评审时参考使用。

(七)评议组评议

1.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2.申报正高级职称者和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面试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需在评议组进行答辩。答辩的重点放在学术水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创新、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实绩等方面。通过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科(专业)建设思路、人才培养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八)评委会评审

学校评委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查阅,听取各评议组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的评议意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委会委员根据学校设置的评审指标,进行独立投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审未获通过的评审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评。下一年度必须取得新的成果才能申报评审。

(九)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十)报备与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结果由学校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确认,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省人社厅统一发放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全省通用,可作为专业技术水平、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十一)评审材料归档

1.个人申报表需装入个人档案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2.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表,投票记录等整理后由人事部门保管备查。

3.人事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如实记录评审过程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十二)倒查追责

对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人员,要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以下各类人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认定师德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在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审;已经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聘任资格,收回职称证;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评委会的评委,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予以通报,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如属教师身份的,认定师德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参与推荐和评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委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有关情况。

(三)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

(四)评委无论担任何种管理和学术职务,均只有一票的权利。推荐小组组长、评议组组长、评委会主任在推荐或评审中不得有任何违反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言行,不得统一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委或其他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规定的,学校有权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评委资格和其他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申报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信息及联系评委要求在评审过程给予关照。如有申报人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非评审相关人员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名单或联系评委,要求评委在评审过程关照某一申报人。一经查实有此类行为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当年申报职称的人员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应当回避,不担任当年的评审专家;评委与申报人有直接师生关系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评委应予回避,但可参加投票。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在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评议推荐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或审查不认真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和二级单位并扣除相关二级单位绩效考核相关分数,直至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受学校纪检室监督。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投诉内容,转交至学校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供书面反馈材料。

(一)申报人对评审结果有疑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二)申报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并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学校工会);

(三)发现评审过程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室受理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后,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处理;学校纪检室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广东省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写好广东教育“奋进之笔”总体方案》(粤教办〔2018〕2号)和《全省高校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粤教工委组函〔2018〕41号)等文件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可以按照研究系列或教师系列进行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中相关概念的解释和有关规定的说明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获党校本科以上学历,就读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认定。大学普通班毕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二)资历: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指自取得现职称当年计算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期间必须聘任对应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岗位)。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挂职锻炼、休病产假者,可扣除该段时间和该段时间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年均课时数。

(三)申报学科(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申报对应职称。

(四)教学授课时数、教学工作量:是指任现职称期间或近5年来完成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理论课及实践课的教学时数,包括我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时数以及有收入来源的我校举办的培训班的教学时数。专职辅导员授课时数由学生处、团委、党委组织部和教务处共同确定。

(五)除特别说明外,“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或本数。本制度中,凡涉及到出席评委人数、评委投票人数按比例计算后出现小数点的情况,进一位取整数,例如:按比例计算后实际得出4.1人,则按5人计。

(六)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思想品德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没有注明具体时间的都是指任现职时间。

(七)业绩成果的有效性:各类业绩成果的时间节点,若无特别说明,统一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脱产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等不计入有效数量;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方为有效。

(八)经学校批准脱产进行国内外访学、学习培训、挂职锻炼3个月以上、参赛(本人或指导学生)及按照国家法定休产假者,脱产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企业实践时间不作要求;非全脱产形式的,可适当减免其批准期限内的教学工作量、企业实践时间。

(九)获奖个人排名: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前X名以奖励证书或文件排序为准。

(十)在评审条件中成果与论文不得重复计算,成果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项目获奖或入选证书盖章如超过两个以上,以最高级别的盖章为准;同一件作品被不同刊物刊载,被不同系统收录或获奖,按最高档次核定,不重复计算。

(十一)具备高一级以上职称评审条件,当然成为下一级职称评审条件。

(十二)申报系列与人员范围。申报人申报的职称应与现从事岗位一致,具体要求如下表:

系列

人员范围

教师系列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教师系列

(思政课教师)

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教师系列

(专职辅导员)

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研究系列

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研究系列

(党务工作人员)

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党委、各党总支(支部)、党委办公室、纪检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中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实验系列

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图书资料系列

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在满足所有评审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如下成果之一者,优先评定所申报职称:

1.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第1);

3.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1);

4.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

5.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或世界技能大赛或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挑战杯”系列赛国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排名第1);

6.经评审获得的国家级课程建设负责人(排名第1);

7.主持完成国家级自然基金(社科基金)项目,或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累计达100万元(排名第1);

8.应用科技成果(专利)转化收益上缴学校利润100万元(排名第1),或教师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发明专利1项且实现转化为学校上缴利润100万元以上;

9.排名第一负责的各类培训类项目(含社会化培训)实现到账利润累计达100万元;

10.引进校企合作项目,由企业直接投入学校各类建设项目资金累计600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转系列评审要求:

(一)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等级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等级对应职称。申报同等级职称时,其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从取得该职称低一级职称时起算。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其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级职称时起算。此前用于转系列申报同等级职称所使用过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仍可作为转系列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有效材料。

(二)教师系列和研究员系列之间晋升无需转系列后再申报。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人学历、资历,年龄、业绩成果、国(境)外经历、论文(著作)、继续教育证书等有效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当年的有效材料。在申报条件中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二)填报的所有成果应与本人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相一致。市厅级及以下教科研项目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成果(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作结题要求)。未达到结题要求的省部级及以上或其他教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研究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成果。被立项部门终止的科研项目不得作为申报材料。

(三)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从其他单位调动到我校工作的人员来校前业绩成果材料署名原工作单位的可作为有效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职称。

(五)获得现任资格到申请评审期间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时,以工作单位申报获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申报材料,否则不视为申报有效材料;如是脱产攻读,期间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材料。

(六)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单个项目实际到学校经费统计,纵向项目经费按照获批经费统计。

第三十六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说明和要求:

(一)论文:指在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或被SCI、SSCI、EI、ISTP(CPCI-S)、CPCI-SSH和A&HCI索引收录的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是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申报人提交评审的论文其本人必须是独撰或是第一作者或是通讯作者,提交以通讯作者撰写的论文不能超过所要求论文数量的三分之一。在学术刊物的“增刊、专刊、特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论文数量。

(二)著作(教材):指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申报人提交评审的著作按不同职称要求如下:

正高级: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副高级: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中级: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非国家统编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三)论文、教学研究论文、著作申报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8月31日之前已发表的方为有效,清样、出版证明均不能按已发表计算,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表的论文在下一次申报晋升职称中可以使用。

(四)论文发表的有效性: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申报的科研成果不能作为评审过程中论文、科研成果有效依据。

(五)送审代表作提交2篇(部),必须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研究论文,或第一作者专著。

(六)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业绩成果替代论文的,需标明用以替代论文的业绩成果以及替代论文数量。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博士后在站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关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说明和要求:

(一)纵向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学校科研处下达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二)横向项目(课题):指以学校名义从事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等项目,包括各类民间组织、协会、学会、非官方机构等,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非财政来源资金。不是以学校名义联合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承担单位以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形式转拨到校的,若有到账经费,则视为横向项目。

(三)到账经费:指到学校的经费。

(四)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五)发明创造: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

(六)科技成果奖项:指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

(七)项目(课题)级别:按立项当年所对应的科研制度执行,具体以科研处审定为准。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业绩的审核和解释:

(一)业绩的审核和解释,由人事处统筹。涉及教学业绩和教学质量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和解释;涉及科研业绩的,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和解释;涉及育人工作的,由学生处和团委审核和解释;涉及培训进修、社会实践和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由人事处审核和解释。

(二)具体审查工作如下:

1.人事处:

(1)审核申报人学历、资历(申报人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2)审核申报人继续教育等政策规定条件(申报人提供继续教育证书);

(3)审核申报人任职以来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申报人提供教职工年度考核复印件);

(4)审核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教学团队成员情况。

2.教务处:

(1)填写申报人教学工作评价意见;

(2)审核申报人教学工作量、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核实申报人完成的总学时数及平均学时数;

(3)认定申报人所任课程是否属于专业课和公共课;

(4)审核评教情况;

(5)审核有关教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成果、专业实践业绩、专业竞赛奖励、教学获奖情况等。

(6)报告是否有教学事故情况。

3.科研处:

(1)查验有关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获奖材料真实性、时效性及类别等级(注明类别等级,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签章),必要时出具验证证明;

(2)审核申报人开展学术讲座情况;

(3)审核科研团队成员情况。

4.学生处、团委:

(1)审核申报人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情况;

(2)审核申报人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情况

(3)开展其他育人工作情况。

5.二级单位:

(1)审核申报人其他获奖情况和相应职能部门无法审核情况(以佐证为准,不能提供佐证无效);

(2)审核申报人指导青年教师情况;

(3)审核申报人业绩成果及其他申报条件整体情况。

第三十九条 资历条件时间计算说明:2017年以前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资历条件时间计算从通过评审时间开始计算;2018年以后,根据国家政策,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原则,资历条件时间计算必须在相应的岗位上聘任相应职务满规定的年限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有关规定。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审的同时交纳。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和“以考代评”获得职称的,是否聘任由学校决定。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外单位评审取得的职称,学校不予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其它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提交学校讨论决定。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人〔2019〕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后,一些实施细则和条件需调整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修改。如无修改则继续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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