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标准(粤外艺职院人〔2020〕401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第一章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节 教授评审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在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显著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规律,熟练驾驭本专业教学,实践教学能力突出,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效果好。

2.具有主持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实训车间、生产性实训基地等)建设、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的能力,能结合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能在教学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深厚的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客观把握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教授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教授职称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教授。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教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校禁止性规定除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6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3个以上学期评估为优秀。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持开展课程思政改革,并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学科(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和教学科研领军人物;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学校认可的显著成绩。

(四)获得省(部)级教学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五)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南粤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获得者,含广东省职业技术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青年珠江学者等;或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3次以上。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指导学生完成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七)获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此类有关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

(八)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5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5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名第1),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3项以上(本人排名第1)。

(十)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本人排前5名),或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省(部)级专业比赛获一等奖以上(本人排前3名)。

(十一)主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2部以上(副主编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三)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践类课程,学年平均授课课时数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上,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或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或近五年主持和指导过省级以上培养培训项目的跟岗实践环节累计不少于六个月。

(三)具有累计2年以上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学管理、省级培训培养项目负责人、国家级培训培养项目团队成员(排名前二)工作经历;或排名前2参与任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2门以上课程标准的制定,或排名前2参与国家级1项(省级3项)培训培养项目方案的研制。

(四)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6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共计3项以上(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人才培养平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平台、工程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第一负责人;或作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职业培训等项目第一负责人;或担任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第一负责人(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5.参与国家级专业资源库项目1项,以结项证书名单为准。

(五)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共6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政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四)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著作、教材)要求。

近三年有4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在二级教学单位排名前10%;或任现职以来,排名第一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或同级领导人批示(第 1 名);或负责本专业领域 1 项以上行业标准制(修)定,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论文(著作、教材)要求,但总替代数最多2篇。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二节 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丰富的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较大贡献,在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规律,驾驭本专业教学,实践教学能力较强,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效果较好。

2.具有组织课程建设、实验室(实训车间、生产性实训基地等)建设、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的能力,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发展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把握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副教授。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教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十六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校禁止性规定除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4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2个以上学期评估为优秀。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持开展课程思政改革,并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作用较大,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市(厅)级教学类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或获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2次以上。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七)获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3名),或者一等奖(前5名)。

(八)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的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0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名第1),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

(十)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本人排前5名),或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省(部)级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本人排前3名)。

(十一)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的教材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翻译10万字以上/部)。

(十二)参与起草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负责1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前3名)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三)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践类课程,学年平均授课课时数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上,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或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或公共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或近五年主持和指导过省级以上培养培训项目的跟岗实践环节累计不少于六个月。

(三)具有累计2年以上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学管理、省级培训培养项目负责人、国家级培训培养项目团队成员(排名前二)工作经历;或排名前3参与任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1门以上课程标准的制定,或排名前2参与国家级1项(省级3项)培训培养项目方案的研制。

(四)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5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3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奖共计2项以上(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人才培养平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平台、工程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或作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职业培训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或作为省级以上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5.参与国家级专业资源库项目1项,以结项证书名单为准。

第二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5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四)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

近三年有3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在二级教学单位排名前10%;或任现职以来,排名前二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或同级领导人批示(前2名);或负责本专业领域 1 项以上行业标准制(修)定,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论文(著作、教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十四至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三节 讲师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评定标准

讲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专业研究论文、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

(三)专业能力标准

1.了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育书人,胜任本专业理论、实践教学。

2.具备解决本专业基础技术问题的能力,能配合教授、副教授开展本专业教学、专业建设、实验室(实训车间、生产性实训基地等)建设。

3.具有参与本专业课题项目研究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基础和专业实践经历。

第二十四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讲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一)承担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

(二)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承担2年助教职务工作。

(四)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承担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

(五)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讲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三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同时具备(三)至(七)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至少有1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评为学校优秀教师1次。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参与开展课程思政改革,并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1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1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1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1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四)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措施,产生较好的影响;或参与学校、二级单位较大建设项目、发挥较大作用的。

(五)主持校级教学科研课题一项,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六)参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中获奖(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或公共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或近五年主持和指导过省级以上培养培训项目的跟岗实践环节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按年折算。

第三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评审讲师资格,任现职期间,出版著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专业研究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著作1篇(部)以上。

第三十三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讲师任职资格,级别为中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四节 助教评审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评定标准

助教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业能力标准

教学态度认真严谨,具备基本的教学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熟悉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教学环节。

(四)知识水平标准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

第三十五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助教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教资格: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三十八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四十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四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承担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训、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助教任职资格,级别为助理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三十六至四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教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五节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之一教学为主型教授评审条件

第四十四条 评定标准

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领域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在教育教学、社会服务中取得显著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规律,熟练驾驭本专业教学,教学能力突出,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主持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的能力,能结合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能在教学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深厚的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客观把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水平。

第四十五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教授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教授职称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教授。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教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五十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五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四)之一:

(一)完成年均不少于320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学校禁止性规定除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6个以上学期评估为优秀。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或者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开展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四次以上,形成实践成果案例。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和教学科研领军人物;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学校认可的显著成绩。

(四)获得省(部)级教学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五)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南粤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获得者,含广东省职业技术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青年珠江学者等;或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3次以上。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指导学生完成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七)获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此类有关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

(八)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5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5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主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2部以上(副主编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

(十)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一)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挑战杯”系列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含技能大赛、挑战杯、互联网+、创业创新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中获二等奖以上 2 项。

(十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电视台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学习强国平台、《南方日报》、南方+等省级平台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作品被不少于10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

(十三)教学质量评价近五年有4个学期排名在前10%。

(十四)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五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二)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3个月参加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

(三)具有累计2年以上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或排名前3参与2门以上课程标准的制定。

(四)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6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共计3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2项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第一负责人(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5.社会服务能力强,为企业培训、技术服务到帐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开发省培或国培项目并负责实施,到校的培训经费超过 20万元。

(五)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共4篇(部)以上。

(二)在国家级党报(理论版)、党刊发表1000字以上文章,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其他业绩成果包括:排名第一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或同级领导人批示(第1名);或负责本专业领域1项以上行业标准制(修)定,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论文(著作、教材)要求,但总替代数最多2篇。

第五十四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四十六至五十三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二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评审条件

第五十五条 评定标准

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领域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在教育教学、社会服务中取得显著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规律,熟练驾驭本专业教学,教学能力突出,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主持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的能力,能结合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能在教学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深厚的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客观把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水平。

第五十六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十七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教授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教授职称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教授。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教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五十九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六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六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六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年均不少于240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学校禁止性规定除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6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3个以上学期评估为优秀。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或者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开展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四次以上,形成实践成果案例。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和教学科研领军人物;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学校认可的显著成绩。

(四)获得省(部)级教学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五)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南粤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获得者,含广东省职业技术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青年珠江学者等;或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3次以上。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指导学生完成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七)获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此类有关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

(八)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5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5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主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2部以上(副主编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

(十)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一)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挑战杯”系列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含技能大赛、挑战杯、互联网+、创业创新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中获二等奖以上 2 项。

(十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电视台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学习强国平台、《南方日报》、南方+等省级平台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

(十三)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六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二)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3个月参加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

(三)具有累计2年以上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或排名前3参与2门以上课程标准的制定。

(四)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6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共计3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2项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第一负责人(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5.社会服务能力强,为企业培训、技术服务到帐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开发省培或国培项目并负责实施,到校的培训经费超过 20万元。

(五)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

第六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共6篇(部)以上。

(二)在国家级党报(理论版)、党刊发表1000字以上文章,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三)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近三年有4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在二级教学单位排名前10%;或任现职以来,排名第一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或同级领导人批示(第1名);或负责本专业领域 1 项以上行业标准制(修)定,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论文(著作、教材)要求,但总替代数最多2篇。

第六十五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五十七至六十四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三 教学为主型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六十六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领域有丰富的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较大贡献,在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规律,驾驭本专业教学,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

2.具有组织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的能力,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发展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把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

第六十七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十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副教授。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教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七十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七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七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七十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四)之一:

(一)完成年均不少于320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学校禁止性规定除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4个以上学期评估为优秀。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或者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开展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四次以上,形成实践成果案例。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三)示范作用较大,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市(厅)级教学类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或获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获得省级以上思政课教师相关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2次以上。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七)获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3名),或者一等奖(前5名)。

(八)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的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0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的教材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翻译10万字以上/部)。

(十)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前3名)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一)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挑战杯”系列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含技能大赛、挑战杯、互联网+、创业创新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中获二等奖以上 2 项。

(十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电视台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学习强国平台、《南方日报》、南方+等省级平台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

(十三)教学质量评价近五年有4个学期排名在前10%。

(十四)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七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3个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

(三)具有累计2年以上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或排名前3参与1门以上课程标准的制定。

(四)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思政专项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5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思政专项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3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奖共计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省级以上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社会服务能力强,为企业培训、技术服务到帐经费累计2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开发省培或国培项目并负责实施,到校的培训经费超过15万元。

第七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5篇(部)以上。

(二)在国家级党报(理论版)、党刊发表1000字以上文章,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其他业绩成果包括:排名前二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或同级领导人批示(前2名);或负责本专业领域 1 项以上行业标准制(修)定,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论文(著作、教材)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六十八至七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四 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七十七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领域有丰富的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较大贡献,在教育教学、社会服务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规律,驾驭本专业教学,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

2.具有组织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的能力,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发展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把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理论水平。

第七十八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副教授。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教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八十一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八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八十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八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年均不少于240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学校禁止性规定除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4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2个以上学期评估为优秀。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或者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开展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四次以上,形成实践成果案例。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三)示范作用较大,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市(厅)级教学类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或获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获得省级以上思政课教师相关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2次以上。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七)获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3名),或者一等奖(前5名)。

(八)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的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0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的教材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翻译10万字以上/部)。

(十)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前3名)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一)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挑战杯”系列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含技能大赛、挑战杯、互联网+、创业创新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中获二等奖以上 2 项。

(十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电视台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学习强国平台、《南方日报》、南方+等省级平台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

(十三)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八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3个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

(三)具有累计2年以上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或排名前3参与1门以上课程标准的制定。

(四)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5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3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奖共计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省级以上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社会服务能力强,为企业培训、技术服务到帐经费累计2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开发省培或国培项目并负责实施,到校的培训经费超过 15万元。

第八十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5篇(部)以上。

(二)在国家级党报(理论版)、党刊发表1000字以上文章,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其他业绩成果包括:近三年有3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在二级教学单位排名前10%;或任现职以来,排名前二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或同级领导人批示(前2名);或负责本专业领域1项以上行业标准制(修)定,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论文(著作、教材)要求。

第八十七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七十九至八十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五 讲师评审条件

第八十八条 评定标准

讲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专业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

(三)专业能力标准

1.了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规律,教育书人,胜任本专业教学。

2.具备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能配合教授、副教授开展本专业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3.具有参与本专业课题项目研究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熟悉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和相关学科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基础和专业实践经历。

第八十九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讲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十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一)承担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

(二)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承担2年助教职务工作。

(四)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承担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

(五)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讲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九十二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九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九十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九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同时具备(三)至(七)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至少有1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评为学校优秀教师1次。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1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1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1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1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或者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开展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两次以上,形成实践成果案例。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三)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四)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措施,产生较好的影响;或参与学校、二级单位较大建设项目、发挥较大作用的。

(五)主持完成校级教学科研课题一项,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六)参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市(厅)级比赛中获三等奖2次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

第九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近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3个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按年折算。

第九十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九十八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讲师任职资格,级别为中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九十至九十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六 助教评审条件

第九十九条 评定标准

助教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业能力标准

教学态度认真严谨,具备基本的本专业教学能力,教学态度端正,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四)知识水平标准

熟悉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和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

第一百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助教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教资格: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一百三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第一百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承担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训、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第一百八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助教任职资格,级别为助理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〇一至一百〇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教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六节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辅导员)

职称评审条件

之一 教授评审条件

第一百九条 评定标准

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丰富的学生工作实践经验,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有丰硕的育人成果,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和综合素质效果好;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具备有影响力的成果,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生工作论文,出版高水平的学生工作专著;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取得显著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高效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熟练驾驭学生工作相关课程教学,实践教学能力突出;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2.具有主持专项学生工作建设的能力,能结合学生专业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拓学生工作途径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工作难题攻关能力,能妥善管控和解决学生工作危机事件和突发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青年骨干辅导员的能力,能在教学、管理、科研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的高校学生工作学科理论,掌握系统的职业相关基础知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知识,深入把握国内外学生事务工作前沿进展,掌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工作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学术修养。

第一百一十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且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教授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教授职称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教授。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教授的,必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一)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优良,被评为学校“优秀辅导员”或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1次以上,或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优秀2次以上,或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积极履行育人职责,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形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在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和教学科研领军人物,或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具备有影响力的成果,成为该领域的专家;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育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辅导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教学效果好,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6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三等奖。

(五)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获省高校学生工作“红棉奖”称号;或省高校名辅导员工作室主持人;或高校骨干辅导员工作室主持人;或省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或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南粤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指导学生完成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七)获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八)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5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5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名第1),或实用新型,3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

(十)出版专著或主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2部以上(副主编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十一)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能系统讲授党团课、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核心能力课程或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程1门以上,年均授课课时数80学时以上,经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二)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社科类项目1项以上,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项目结题;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参与项目结题;或主持横向课题或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6万元以上。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项比赛中获奖共计3项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人才培养平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平台、工程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第一负责人;或作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职业培训等项目第一负责人;或担任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第一负责人。

4.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三)系统指导过中级辅导员的专项学生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1年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评审教授资格,公开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6篇(部)以上。

(二)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适当降低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此项涉及的成果不能与第五十一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成果重复使用)。

(三)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学校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四)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重大网络传播【被不少于10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以及重要商业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或获省部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被不少于5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5万;头条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20 万)的作品或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五)任现职以来,累计4次在学校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中排名前15%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最多替代2篇。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一十一至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二 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较丰富的学生工作实践经验,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有丰富的育人成果,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和综合素质效果较好;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持续的研究,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生工作论文,出版较高水平的学生工作专著;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取得较好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准确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较好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熟练驾驭学生工作相关课程教学,实践教学能力较强;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2.具有主持专项学生工作建设的能力,能结合学生专业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学生工作理念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工作难题解决能力,能妥善处理和解决学生工作危机事件和突发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青年辅导员的能力,能在教学、管理、科研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掌握系统的辅导员职业相关基础知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知识,较好把握国内外学生事务工作前沿进展,掌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工作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学术修养。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且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5年。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副教授。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教授的,必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二)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优良,被评为学校“优秀辅导员”或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1次以上,或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优秀2次以上,或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二)育人工作业绩比较显著,积极履行育人职责,创新或运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较好成效;在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辅导员岗位上为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做出较大贡献。

(三)示范作用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学校或所在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中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或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在学校有较大的示范作用;或者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在教育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辅导员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

(四)教学效果好,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4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或入围奖,或获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优秀共青团干部、省级以上“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六)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级以上教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参与、指导学生(排名前3)完成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七)获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3名),或者一等奖(前5名)。

(八)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0万元以上的利润。

(九)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名第1),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

(十)出版专著或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的教材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十一)参与起草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负责1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前3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能系统讲授党团课、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核心能力课程或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程1门以上,年均授课课时数80学时以上,经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二)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社科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5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横向课题或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3万元以上。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项比赛中获奖共计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或作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或作为省级以上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

4.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三)指导和培养青年辅导员1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评审副教授资格,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5篇(部)以上。

(二)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相应论文(著作、教材)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此项涉及的成果不能与第六十二至六十三条规定的成果重复使用)。

(三)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四)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重大网络传播【被不少于10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以及重要商业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或获省部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被不少于5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5万;头条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20 万)的作品或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五)任现职以来,累计3次在学校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中排名前15%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最多替代2篇。

第一百三十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三 讲师评审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有教学科研成果,公开发表专业研究论文、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

(三)专业能力标准

1.具备一定工作经验,较好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2.具有参与专项学生工作建设的能力,创新学生工作途径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工作难题解决能力,能妥善处理和解决学生突发问题。

3.在教学、管理、科研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掌握辅导员职业相关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较好把握国内学生事务工作前沿进展,掌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工作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学术基础。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讲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务。

(二)承担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其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且完成岗前培训。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双学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承担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四)获得硕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承担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其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五)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讲师的,必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同时具备(三)至(八)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较好,学校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合格以上,其中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校级优秀团务工作者、校级“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校级先进工作者。

(二)育人工作业绩较好,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运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较好成效;在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在辅导员岗位上为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做出一定贡献。

(三)教学效果良好,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次评估为良好以上。

(四)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获校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五)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措施,产生较好的影响。

(六)参加2项以上校级科研课题,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七)参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中获奖1次以上,或在市(厅)级比赛中获奖3次以上,或在校级比赛中获奖5次以上。

(八)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或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或入围奖,或获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能系统讲授党团课、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核心能力课程或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程1门以上,年均授课课时数80学时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一百四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评审讲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重大网络传播【被不少于10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以及重要商业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或获省部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被不少于5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5万;头条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20 万)的作品或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讲师任职资格,级别为中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三十三至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之四 助教评审条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评定标准

助教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能在辅导员岗位上较好地完成学生工作任务。

(三)专业能力标准

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具备基本的学生工作实践能力,熟悉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辅导等学生工作环节。

(四)知识水平标准

掌握学生工作相关的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学生工作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助教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上述两种情况,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教资格: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学生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第一百五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承担党团课、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核心能力课程或相关思想政治教育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训、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助教任职资格,级别为助理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教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二章 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节 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评定标准

研究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丰硕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在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显著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具有良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2.具有主持本学科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实验室(实训车间、生产性实训基地等)建设的能力,能结合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能在教学科研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深厚的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客观把握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申报人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副研究员职务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研究员职称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研究员。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研究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突出,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2次以上。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专业(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为同行公认的教育专家和科研领军人物;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或者承担学校重要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促进专业建设、校政企合作、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积极参与省级示范校、创新强校工程等建设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做出突出贡献。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五)在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3名),包括其他同等级成果奖。

(六)获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七)在社会服务方面,作为第一负责人成功完成国家级师资培训项目2项或省级师资培训项目4项,并通过项目验收。

(八)主持或主要负责制定学校重要规划、重大建设方案、创新业务管理制度等5项以上,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九)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5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5万元以上的利润。

(十)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3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

(十一)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本人排前5名),或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省(部)级专业比赛获一等奖(本人排前3名)。

(十二)出版专著或主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2部以上(副主编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十三)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一百六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6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共计3项以上(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人才培养平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平台、工程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第一负责人;或作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职业培训等项目第一负责人;或担任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第一负责人(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5.参与国家级专业资源库项目1项,以结项证书名单为准。

(二)系统指导过高技能人才或青年骨干教师1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且有稳定方向的专业学术论文7篇(部)。

(二)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

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学校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研究员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五十四至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二节 党务工作人员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评定标准

研究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丰硕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在教育教学、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显著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具有良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2.具有主持本学科领域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力,能结合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能在教学科研团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深厚的学科理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客观把握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第一百六十四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党务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申报人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副研究员职务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研究员职称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研究员。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研究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六十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七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突出,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学校优秀党员或学校优秀党务工作者2次以上。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三)积极参与省级示范校建设、学校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创新强校工程、强师工程、课程思政、党建工作等重要工作。

(四)主持或主要负责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建、党务工作作为正面案例广受关注,得到国家表彰,或被国家级媒体报道;或代表学校在国家级思政或党建论坛作主题报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六)在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党建比赛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3名),包括其他同等级成果奖。

(七)获得与党建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其他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

(八)主持或主要负责制定学校重要规划、重大建设方案、创新业务管理制度等5项以上,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九)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5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5万以上的利润。

(十)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3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

(十一)出版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专著或主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2部以上(副主编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第1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三)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在本工作相关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6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思想政治类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思想政治类比赛中获奖共计3项以上(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党建研究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党建研究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2项以上。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电视台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学习强国平台、《南方日报》、南方+等省级平台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作品被不少于2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

5.参与国家级专业资源库项目1项,以结项证书名单为准。

6.主持国家级学生工作精品项目、省级以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建设项目或省级以上党建项目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或排名第一获省级以上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二)系统指导过高技能人才或青年骨干教师1年以上。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党建研究、党务工作相关的著作或公开发表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7篇(部)。

(二)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

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学校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研究员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六十五至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三节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评定标准

副研究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较大贡献,在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具有良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2.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发展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把握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工作。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副研究员。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研究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八十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显著,有1次以上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作用较大,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促进专业建设、校政企合作、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积极参与省级示范校、创新强校工程等建设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做出显著贡献。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省级以上共青团干部。

(五)在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前2名),包括其他同等级成果奖。

(六)获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3名),或者一等奖(前5名)。

(七)在社会服务方面,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成功完成国家级师资培训项目2项或省级师资培训项目4项,并通过项目验收。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制定学校重要规划、重大建设方案、创新业务管理制度等3项以上,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九)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的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0万以上的利润。

(十)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

(十一)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本人排前5名),或本人参加同行公认的省(部)级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本人排前3名)。

(十二)出版专著或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的教材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十三)参与起草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负责1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前3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3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共计2项以上(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人才培养平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平台、工程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或作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职业培训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或作为省级以上教学团队、一流示范(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3名)(专业、课程等需已鉴定或验收通过)。

4.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5. 参与国家级专业资源库项目1项,以结项证书名单为准。

(二)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第一百八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6篇(部)。

(二)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

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七十六至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四节 党务工作人员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一百八十五条 评定标准

副研究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对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较大贡献,在教育教学、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具有良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2.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发展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年轻教师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学科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把握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第一百八十六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党务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一百八十七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工作。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副研究员。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研究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九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显著,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学校优秀党员或学校优秀党务工作者1次以上。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累计6年以上。

(三)积极参与省级示范校建设、学校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创新强校工程、强师工程、课程思政、党建工作等重要工作。

(四)主持或主要负责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建、党务工作作为正面案例广受关注,得到省厅表彰,或被省级以上级别媒体报道;或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级别思政或党建论坛作主题报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

(六)在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党建比赛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校级党建比赛一等奖以上(前2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前2名),包括其他同等级成果奖。

(七)获得与党建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其他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3名),或者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制定学校重要规划、重大建设方案、创新业务管理制度等3项以上,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九)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或社会服务项目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国际合作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的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0万以上的利润。

(十)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或软件著作权(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2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

(十一)出版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专著或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的教材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十二)参与起草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负责1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前3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十三)主持的党建项目在省级以上高校党建“双创”或省级以上“双带头人”工作室等党建相关项目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在本工作相关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或为校政企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3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思想政治类比赛中获奖,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思想政治类比赛中获奖共计2项以上(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1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党建研究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或思政专项1项以上;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电视台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学习强国平台、《南方日报》、南方+等省级平台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刊发、转载)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

5.主要参与(排名第二)国家级学生工作精品项目、省级以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建设项目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或主持省级以上党建项目,或排名第一获省级以上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1项。

(二)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第一百九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党建研究、党务工作相关的著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6篇(部)。

(二)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

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八十七至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五节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评定标准

助理研究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专业领域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专业研究论文、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

(三)专业能力标准

1.了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育书人,胜任本专业理论、实践教学。具有良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2.具备解决本专业基础技术问题的能力,能配合研究员、副研究员开展本专业教学、专业建设、实验室(实训车间、生产性实训基地等)建设。

3.具有参与本专业课题项目研究的能力。

(四)知识水平标准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基础和专业实践经历。

第一百九十七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一百九十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研究员职务。

(二)具有硕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2年以上。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双学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2年以上。

(四)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五)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助理研究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百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二)至(六)之一:

(一)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1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1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1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1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二)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至少有1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措施,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2项以上校级科研课题,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参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中获奖(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

第二百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积极完成本单位工作或研究任务,参与制定或撰写过高水平的工作报告或管理规定,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具有指引意义的思路和举措。

第二百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出版著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研究论文3篇(部)以上。

获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免去论文(著作、教材)要求。

第二百六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级别为中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一百九十八至二百〇五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六节 研究实习员评审条件

第二百七条 评定标准

研究实习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业能力标准

科研态度认真严谨,具备基本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熟悉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教学环节。

(四)知识水平标准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

第二百八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专职、兼职)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百九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在我校从事科研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从事科研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一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资格: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四)大专学历毕业,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

(五)中专学历毕业,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一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科研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科研工作任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助教任职资格,级别为助理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二百〇九至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实习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三章 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节 正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评定标准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领域有丰硕的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和实验教材;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参加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效果良好,或者在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管理上成绩显著;将教育技术改革应用于教学、管理,取得实效;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能力标准

1.有丰硕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显著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

2.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难题和提出实验工作发展前沿问题。

3.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实验技术人员1年以上。

4.具有主持重大教育信息化、教育技术应用领域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点、关键点问题,对信息化安全具有前瞻性,提出信息化发展前沿技术问题。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深厚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和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百一十九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二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高级实验师职务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正高级实验师职称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正高级实验师。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正高级实验师资格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其它工作量,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6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累计2次以上。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和教学科研领军人物;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成效优良;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学校认可的显著成绩。或者在实验室建设、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或者在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推广方面成效显著,有力推动学校的信息化教学与管理水平。

(四)在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者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南粤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累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5项(排名第一)。

(六)在实验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研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指导学生完成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七)获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八)组织、主持或重点参与建设省级以上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1项以上者。

(九)组织、主持或重点参与建设学校实训室建设项目30项以上,建设资金超过1500万元,效果优良。

(十)组织、主持或重点参与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50间以上,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效果优良。

(十一)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2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20万以上的利润;或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300万元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学校2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或主持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5项以上,(累计)建设基金超过300万;主持学校信息化系统设计、建设、应用项目3项;或主持学校重大信息化项目(纳入学校重点工作或者教代会评议工作)1项。

(十二)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或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本人排第1名)。

(十三)出版专著或主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2部以上(副主编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2项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或系统讲授2门以上实验课程,或负责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从事教育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新技术教育领域完成教学资源、教学媒体和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或者能够在教育信息化、教育技术应用领域完成教学资源、教学媒体和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实验室(含实训室、多媒体课室、演播室、多功能会议室)2项;或主持教学资源设计与开发2门;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改造信息化系统或推进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实验管理、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实验实训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实验实训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并至少有1项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25万元以上。

2. 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等项目。

3.将先进信息技术或理论应用于科研和项目建设领域,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信息化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信息化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验收)。

(四)指导和培养过实验技术人员1年以上。

第二百二十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6篇(部)以上。

(二)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

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正级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二百一十九至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二节 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

第二百二十八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实验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领域有丰富的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和实验教材;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参加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效果良好,或者在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管理上成绩显著;将教育技术改革应用于教学、管理,取得实效;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三)专业能力标准

1.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

2.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主持重大教育信息化、教育技术应用领域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点问题。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和发展动态。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百三十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满5年。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高级实验师。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高级实验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三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至(十三)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其它工作量,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有4个以上学期评估为良好以上;或有1次以上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作用较大,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科研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骨干教师,成效优良;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或者在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或者在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推广方面成效显著,有力推动学校的信息化教学与管理水平。

(四)在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市(厅)级教学类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或获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或累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4项(排名第一)。

(六)在实验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七)获省(部)级的社会科学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3名),或者一等奖(前5名)。

(八)组织、主持或重点参与建设省级以上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1项以上者。

(九)主持或参与建设学校实训室20项以上,建设基金超过1000万元,效果良好。

(十)主持或参与管理学校实训室50间以上,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效果良好。

(十一)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造100万元以上的收入,或给学校带来10万元以上的利润;或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200万元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学校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或主持、重点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4项以上,(累计)建设基金超过200万;或主持学校信息化系统设计、建设、应用项目2项;或主持、重点参与学校重大信息化项目(纳入学校重点工作或者教代会评议工作)1项。

(十二)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或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本人排前2名)。

(十三)出版专著或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经教育部或有关部委发文认可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的教材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从事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人员,能够独立完成实验实训条件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方案论证、监管建设过程、组织验收等工作;从事教育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新技术教育领域完成教学资源、教学媒体和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或者能够在教育信息化、教育技术应用领域完成教学资源、教学媒体和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含实训室、多媒体课室、演播室、多功能会议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或将先进信息技术或理论应用于科研和项目建设领域,推进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过实验技术人员1年以上。

第二百三十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4篇(部)以上。

(二)其他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替代论文(著作、教材)数量,总篇数应达到本条(一)数量规定,论文著作总替代篇数不多于2篇(部)。此项涉及的替代成果不能与业绩成果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相同内容重复使用。

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替代相应论文(著作、教材)的数量要求。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部)论文要求。

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二百三十至二百三十七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三节 实验师评审条件

第二百三十九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较好;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参加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效果良好,或者在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管理上成绩显著;将教育技术改革应用于教学、管理,取得实效。

(三)专业能力标准

1.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

4.参与学校教育信息化、教育技术应用领域的项目建设,推广,取得成效。

(四)知识水平标准

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二百四十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百四十一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一)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满4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职务。

(三)获得博士后证书后,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

(四)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实验师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等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四十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同时具备(三)至(十)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实验教学、教学资源开发、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次评估为良好以上,或至少有1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1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1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1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1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累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3项以上。

(四)参加2项以上校级科研课题,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组织、主持或重点参与建设省级以上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1项以上者。

(六)主持或参与建设学校实训室建设项目15项以上,建设资金超过800万元,效果良好。

(七)主持或参与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50间以上,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效果良好。

(八)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参与引进校企合作项目100万元以上(前3名);或参与完成学校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前3名);或重点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4项以上,(累计)建设基金超过150万;或主持或参与学校信息化系统设计、建设、应用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学校重大信息化项目(纳入学校重点工作或者教代会评议工作)1项。

(九)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

(十)参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比赛中获奖(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或从事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人员,能够独立完成实验实训条件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方案论证等工作;从事教育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新技术教育领域完成教学资源、教学媒体和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或者从事教育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教育信息化、教育技术应用领域完成教学资源、教学媒体和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主持或重点参与建设省级以上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1项以上或将先进信息技术或理论应用于科研和项目建设领域,参与市(厅)级以上信息化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第二百四十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1、2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含实验报告)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同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

3.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实验师任职资格,级别为中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二百四十一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四节 助理实验师评审条件

第二百五十条 评定标准

助理实验师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实验等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三)专业能力标准

1.能够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够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四)知识水平标准

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第二百五十一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教育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百五十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资格: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满1年。

(四)大专学历毕业,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满3年。

(五)中专学历毕业,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二百五十四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五十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后出站人员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等岗位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掌握与本岗位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信息化应用、建设的方法和步骤;

(二)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或者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进信息化项目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

(三)能熟练地使用仪器设备,对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能进行故障排除和修理,或者掌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运维管理流程,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级别为助理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二百五十二至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四章 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节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第二百六十条 评定标准

研究馆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三)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进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百六十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副研究馆员职务工作。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学校设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在站成果作为有效业绩。“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符合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研究馆员。

(三)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研究馆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百六十四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六十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和(八)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突出,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累计2次以上。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是本地区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广东省高职院校图书馆界有较高威望,为同行公认;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图书资料专业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专业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

(五)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人)。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3人)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读者服务、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l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l篇以上。

第二百七十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级别为正高级。

(二)凡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第二百六十二至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二节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第二百七十一条 评定标准

副研究馆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三)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二百七十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百七十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备下列资历之一:

(一)承担五年以上馆员职务工作。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见习期满,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条件。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副研究馆员。

(四)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研究馆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百七十五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七十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同时具备(四)和(八)之一:

(一) 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突出,有1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2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2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2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2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示范引领作用显著,是本校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广东省高职院校图书馆界有一定的影响;或者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图书资料专业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专业骨干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或者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专业(课程)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

(五)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人)。

(六)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前3人)。

(七)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前2人)。

(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

2.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2.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

3.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2.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各种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1名以上胜任读者服务、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或者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须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l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和专业调查报告l篇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级别为副高级。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百七十三至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三节 馆员评审条件

第二百八十二条 评定标准

馆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的业务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三)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四)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趋势。

第二百八十三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馆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百八十四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八十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馆员: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职务。

(二)获硕士学位,承担2年以上助理馆员职务工作。

(三)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承担2年以上助理馆员职务工作。

(四)大学本科毕业,承担3年以上助理馆员职务工作。

(五)承担4年以上助理馆员职务工作。

(六)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馆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百八十六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八十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同时具备(三)至(五)之一: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突出,受到所在二级单位的认可,或至少有1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育人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提交、实施某项育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方案,受二级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担任学校班主任(德育导师)1年以上,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持续1年以上的培训培养项目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务工作者1年以上,或者指导学生社团工作1年以上,或者指导其它专项学生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或者担任创新创业导师1年以上,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创新创业案例。上述工作时间可累加。

(三)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校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四)参与校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3项。

(五)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二百九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l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论文l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论文l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馆员任职资格,级别为中级。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百八十四至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四节 助理馆员评审条件

第二百九十三条 评定标准

助理馆员资格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

(一)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风、文风、教风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立德树人。

(二)业绩成果标准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三)专业能力标准

有一定的实践实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四)知识水平标准

基本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第二百九十四条 适用范围

按照学校岗位需求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下列的评审范围之一:

(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百九十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在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人在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及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六)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因人为因素影响学校、二级学院建设项目进程和效果,2年内不得申报。

(八)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自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3年内不得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

(一)获硕士以上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2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4 年以上。

第二百九十七条 外语条件

学校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九十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二百九十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按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应届博士研究生进校两年内初次申报职称者不受该限制。

(二)非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图书馆学(或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百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图书资料专业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阅读推广等工作,能跟据所在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认可。

第三百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

(1)熟悉学校读者服务机构的设置、布局及其职能,并能向读者进行书刊宣传工作;

(2)熟悉本部(室)藏书情况,能给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工具书,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3)了解读者的需求,结合本部(室)的实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从事文献信息开发工作的人员

(1)具有信息需求调查和发展信息用户活动能力;

(2)掌握一定的信息来源及其搜集渠道,并能从中进行筛选、剪辑及其他信息开发的辅助工作。

3.从事文献采编工作的人员

(1)了解馆藏文献基本情况和出版发行主要动态,熟悉本馆采访条例,能胜任文献采访的辅助工作;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能胜任一般的文献分编工作。

4.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的人员对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及文南安全保护等技术的某一方面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设备有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从事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要求执行。

第三百二条 其他条件

(一)本职称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现行有效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命名为相应专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级别为初级。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百九十五至三百〇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五)本职称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评审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百三条 本标准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百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标准》(粤外艺职院人〔2019〕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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