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20〕404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学校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评审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处在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天。

第四条 公示文稿应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教职工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公示具体流程:

(一)在规定的时间,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官网(或学校OA系统)及学校公示栏同时公示。

(二)人事处及监察审计处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公示过程中,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人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示结束后,人事处应及时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

第七条 公示异议受理。各部门、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均可对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学校监察审计处、广东省教育厅举报。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收到举报投诉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果,书面形式答复举报、投诉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结果。

第九条 人事处在核准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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