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职仅6分钟,不幸死亡……家属提供两份“关键证据”,获百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25

男子入职仅6分钟,不幸死亡……家属提供两份“关键证据”,获百万赔偿!


202165日,小李通过应聘得到了大连某公司的保洁工作。66日,这是小李上班的第一天,小李很重视,一大早便来到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带领他到某小区做保洁。谁也没有想到,意外来得如此之快——




小李才开始在小区进行清洁工作,仅仅6分钟,便突然摔倒、头部触地,公司同事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小李就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即便医院全力救治,小李还是在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阿惠在失去丈夫之后,十分悲痛,她怎么也想不到早晨还高高兴兴去上班的丈夫,再也不能平平安安回家了。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但小李刚入职6分钟,单位还没来得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甚至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发生工亡事故,你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小李的全额工亡待遇吗?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阿惠认为,丈夫是在保洁公司工作时死亡的,属于工亡,应当获得相应的工亡待遇。


保洁公司却认为,小李才到公司6分钟,领导还没有对他进行面试,公司既没有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不属于工亡。


阿惠与保洁公司各执一词、协调无果。阿惠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那么,是否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而不是基于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小李到岗工作,尽管才工作了6分钟,但小李实际已与保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小李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仲裁过程中,阿惠还提交了两份关键证据:

  • 其一,小区监控录像。事发时,小李穿着保洁公司发放的工作服,手持水管正在进行清洁工作。

  • 其二,手机视频。显示阿惠向保洁公司负责人要回小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取工资的银行卡复印件。


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小李与保洁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阿惠提交的证据,裁定小李死亡当天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阿惠在拿到裁定书后,立即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亦查明小李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李是工亡。




按照法律规定,小李的近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约5万余元,金额已超过100万元。


  •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小李生前供养亲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由于保洁公司没有给小李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意味着上百万元的工亡待遇要由保洁公司来承担。


尽管像本案这样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却足以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将员工入职与社保缴纳同时进行,实现用工与工伤保险在时间上的无缝对接,同时亦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以降低用工风险,这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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