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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18〕123号)

发布时间:2022-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粤组字〔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领导班子以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分别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粤组字〔2018〕2号)规定的权限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或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学校工会主席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以下事项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审议确定:

1.学校行政系统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工作部署。

2.学校章程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及综合改革方案的拟定意见。

3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的拟定意见。

4.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的拟定意见。

5.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布局调整方案的拟定意见。

6.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的拟定意见;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的遴选推荐拟定人选。

7.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大额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改革方案的拟定意见。

8.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的拟定意见。

9.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的处理意见;行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10.学校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与奖励处分,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考核与管理、奖励与惩处,教师和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11.学校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团队建设与项目培育、考核管理与成果奖励,专业重点建设、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12.学校财务、后勤、基建、资产、产业、安保、图书、档案、网络、医疗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13.其他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以下事项应当提交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审议确定: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以及组织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决定、会议议程和文件材料。

3.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4.学校党委任期目标;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制度与建设改革方案;党委书记抓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改革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等。

5.学校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党委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事项。

6.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7.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8.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9.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10.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11.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12.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学校意识形态、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务系统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3.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14.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15.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16.提交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的落实举措。

17.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8.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以下事项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审议确定:

(一)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二)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的遴选推荐名单确定。

(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四)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五)党代会代表和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六)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独立教学机构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八)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以下项目的安排,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等立项安排。

2.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3.其它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较大项目安排。

(二)以下项目安排,应当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确定:

1.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立项安排;

2.5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示范性”建设项目等重大专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5.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6.其它需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确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使用如下额度的资金,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学校年度预算中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使用。

2.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

3.未列入预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调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

4.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较大开支项目。

(二)使用如下额度的资金,应当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确定:

1.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2.年度预算机动经费中20万元以上的支出。

3.未列入预算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调整超过20万元的支出。

4.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5.其它需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确定的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要求,明确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设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并应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党委会议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未达到召开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的学校领导通报。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党委书记、校长或被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充分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通过。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但意见分歧不严重的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十条 凡前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以上党委委员动议,经党委书记、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以上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等,根据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备案。

各二级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其他部门(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提交本部门领导班子(或扩大)会议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0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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