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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09-11]  来源:

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粤外艺职院教〔2016〕400号),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旨在加强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督教、督学、督管”的监控、指导、咨询、反馈作用,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由6名以上成员组成,由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教学副院长担任主任,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甘为奉献的精神。

(二)熟悉专业教学领域,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三)治学严谨,处事公正,认真负责,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和管理

(一)教学督导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校级教学督导员和院级教学督导员。

(三)有下列情况者,二级学院有权提前解聘:不服从教学督导组工作安排,不能完成规定督导任务:无故缺席教学督导组相关会议: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失教学督导员形象:履行职责不力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等。

(四)在聘期内,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员因个人情况可提出辞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方可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承担学院教学工作的监督工作,依照学校教学管理的评估要求,对教学全过程(含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等)及教师发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情况等进行监控。

(二)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重点是教学计划落实情况、课堂授课效果、备课、作业批改、试卷评阅等各个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三)深入教学一线,通过听课、访问、座谈等方式,了解教学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教师教学评价、教学观摩、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新教师试讲等工作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五)对新进教师、年轻教师、评教排名靠后的教师,在听课评教过程中加强指导和帮助。

(六)推选优质课程和课例。

(七)完成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教学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教学督导委员会研究汇总后向教学副院长反馈。

第八条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员工作制度

(一)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召开。

(二)每学期每位教学督导员至少需要听6位教师、12节课程,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听课须填写听课意见表,参加学院教学督导会议,交流情况。

(三)允许教师个人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学副院长申诉。


第四章 附则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粤外艺职院管〔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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