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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和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的通知
2021-01-21 15:05  

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用房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 置管理,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 需求,杜绝超标准配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关于印发〈 中央行 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 27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 标准〉的通知》(粤财资〔2011〕17 )等相关规定,针对 近年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部门(单位)之间配置标准不一、 事前审批方式不一等问题和不足,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 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配置原则

一)本通知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行坐


班制的工作人员独立或共用的办公室;本通知所称办公设 备、家具,是指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特殊 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办公设备具体分为计算机、 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照相机和空调 机等设备;办公家具具体分为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 几等办公用家具。对未列入本通知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 应当按照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本通知适用对象及范围包括学校各级各类机构中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

三)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遵循 “与法律、 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 节约、从严控制 的原则。

四)本通知所列标准为需要配备时的标准,而非必须 配备的标准。现有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未达到标准的,按照 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学校财力状况逐 步解决; 已达到标准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 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

五)办公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按照上级部门和学 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 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 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应职级标准,学校各级工作人员 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正职校领导不超过 24 平方米/人,副职校领导不超过 18 平方米/人,正职中层干 部不超过 12 平方米/人,其他人员不超过 9 平方米/人。各 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标准只设上限,不定下限。超上限即违 规,不存在超多超少。办公用房面积少了不能补。

(二)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设备按以下标准配置

1)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 1 台 配置;便携式计算机可按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每人 1 台。保 密工作岗位需另外配置计算机的,每个岗位配置 1 台计算机。

2)打印机:按每个办公室原则上配置一台普通 A4 白激光打印机。A3 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单位)编制 内实有人数的 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 要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其它特 殊业务(如:打印学校公文、票据、凭证、证书等)可根据 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票据打印机等。

3)复印机:每个部门(单位)可配置中档复印机 1 台。

4 )扫描仪:每个部门(单位)可配置普通扫描仪 1 台。多校区办公的部门(单位)可分别配置。


5)传真机:每个部门(单位 )可配置 1 台传真机, 多校区办公的部门(单位)可分别配置。

6)碎纸机:每个部门(单位)可配置普通碎纸机 1 台,多校区办公的部门(单位)可分别配置。

7)电话机:按每个办公室原则上配置 1 个电话号码。

8)数码相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部门 (单位)可各配置 1 台数码相机。

9)空调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可配置 1 匹 挂机 1 台;房间使用面积 15 平方米至 25 平方米(含 25 方米),可配置 1.5 匹挂机 1 台;房间使用面积 25 平方米至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可配置 2 匹空调 1 台;房间使用 面积 30 平方米至 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米),可配置 3 匹空 1 ;房间使用面积 40 平方米至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 可配置 5 匹空调 1 台;房间使用面积超过 80 平方米,可按实 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2.办公家具按以下标准配置

1)办公室家具:正职校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 18,000 元;副职校领导和正职中层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 8,000 元; 其他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 3,000 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500 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800


配置。

3.坐班制办公人员只安排 1 处办公地点,配备 1 套办公 设备、家具。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公用办公电脑,数量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20%,不足 1 台的按 1 台配置。

4.上述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的办公设备、 家具上限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单项资产价格标准参 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 27 号,详主要精神见附件 1、2)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的项目,如政府采购最低价格高于上述参照标准的,按政府 采购价格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统 筹调配,建立全校办公用房台账;后勤处负责学校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的审核,建立全校办公设备、家具明细台账。

二)办公设备、家具采购的事前请示审批事宜按照学 校经费使用审批相关制度执行。在部门(单位)审批权限之 内的,报后勤处审核后实施采购;超出部门(单位)审批权 限的,经后勤处审核后,报分管后勤处的校领导乃至校长审 批。

三)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程序和固定资产管理须按 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级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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