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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3-07-05 14:57 |
粤外艺职院〔2023〕245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3〕29号,以下简称“财厅29号文”)等工作要求,现就采购需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制采购需求与开展需求调查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用户部门(单位)是确定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用户部门(单位)负责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的通知》(粤教装备函〔2021〕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下列政府采购项目,用户部门(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用户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用户部门(单位)已就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用户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分拆项目、分期采购等形式规避采购需求调查。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鼓励用户部门(单位)参照《办法》要求开展需求调查。 用户部门(单位)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科学研判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的规定开展调查,用户部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招标办在发布采购意向、向上级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及备案时作出说明。说明材料依据不充分的应当依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预留采购份额。 用户部门(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按照财厅29号文附件1的指引文本编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修改。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用户部门(单位)的采购需求。 二、关于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用户部门(单位)是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及开展需求调查的责任部门(单位)。用户部门(单位)应该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的指导下,按照《办法》规定做好采购实施计划工作。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作的安排,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符合《办法》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财厅29号文附件2的指引文本编制。 三、关于审查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需求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开展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牵头组建审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用户部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工作部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审查工作小组,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具体按照财厅29号文附件3、附件4的指引文本开展。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按照《办法》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应当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审查;其他的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化采购项目以外),应当开展一般性审查。 审查工作小组接受审计工作部和纪检室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情况介绍、材料审阅、讨论、表决,最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存档。 相关材料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并报送招标办,招标办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复核采购需求,并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四、关于项目履约验收安排 验收工作必须有履约验收方案,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具体实施按照学校采购项目相关履约验收规定办理。 上述工作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如有相关业务问题,可联系招标办咨询处理。联系电话:38457415。 特此通知。 附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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