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学生“奖学、助学”专项资金、“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教育“扩容、 提质、强服务”)等。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凡属于项目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结项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程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指定用途项目与非指定用途项目两类。指定用途项目指由用款单位自行申报或者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对口下达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用途较为具体,能够直接确定用款单位,指定用途项目主要有学生“奖学、助学”专项资金、“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等;非指定用途项目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至学校,可由学校根据发展规划统筹使用,该项目用途相对宽泛,由归口部门组织确定用款方向和资金申报,非指定用途项目主要有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教育“扩容、 提质、强服务”)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违规开展楼堂馆所建设、行政楼装饰修缮、工作餐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条 按照财政科学管理的要求,专项资金坚持“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以零基预算理念为引导,编早编细编实预算,提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和法治化水平,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学校的重大改革落地和重点项目实施,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精准有效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二)做实项目,强化激励。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系统研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分类做实项目,统筹集中分配资金,提早做好项目实施前准备,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突出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资金向工作谋划实、项目质量好、资金绩效优的部门、单位倾斜,充分调动积极性。
(三)绩效优先,提质增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监控和评价,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加强专项资金执行监控和分析,防止资金沉淀闲置和被挤占挪用。
(四)定期退出,滚动安排。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高不超过3年。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五)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负责学校项目库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非指定用途)的预算评审、资金统筹管理与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至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归口项目的入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归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归口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
第九条 依据当前我校各部门职能界定及专项资金项目归口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党建类。指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等项目,由组织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
(二)教学类。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教材建设、教改课题研究、师生技能竞赛、教学成果建设等项目,由教务部归口管理。
(三)科研类。包括科研平台建设,科研课题等项目,由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
(四)师资类。包括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等项目,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五)学生发展类。学生活动、学生奖助贷、就业培训等学生发展项目,由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归口管理。
(六)基建、物资采购和公共服务类。包括校园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电梯工程、建筑物维护修缮工程、节能改造、 基建项目、其他项目中涉及基建装修修缮工程部分等,各类物资采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由后勤部归口管理。
(七)安全、消防类。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消防设施改造等,由保卫部归口管理。
(八)实训室建设类。包括各类实验实训、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由产教融合与实训管理部归口管理。
(九)信息化建设类。包括校园信息化、远程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校园网络化建设、多媒体建设等项目,由数字化建设中心归口管理。
(十)图书购置类。包括文献资料建设、购置图书、建立图书数据库等项目,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十一)校企合作项目。由产教融合与实训管理部归口管理。
(十二)教师培训类。指国培、省培、社会培训等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广东省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归口管理。
(十三)国际交流和合作类。由国际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十四)审计咨询服务类。由审计工作部归口管理。
(十五)国内管理类会议类。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十六)国内业务类会议类。实行“双归口”管理,由财务部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业务归口部门,由业务归口部门组织项目论证,财务部汇总管理。
(十七)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类。实行“双归口”管理,由财务部根据国际会议内容指定业务归口部门,由业务归口部门组织项目论证,财务部汇总管理。
(十八)其他类。指项目未具体明确归口的,由项目所在部门按职责归属管理,或由财务部协助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学校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审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提前进行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基础建设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整体决策部署,围绕学校年度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职能归口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十四条 对于指定用途项目专项资金,收到财政厅下达资金时,财务部需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单位),由项目申报部门(单位)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到财务部,财务部对项目进行经费立项。
第十五条 对于非指定用途项目专项资金,由资金下达文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计划范围与部门(单位)归属,从学校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完成财政专项资金(非指定用途)申报。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会议,经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项目,由财务部按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的专项资金,由财务部下达资金预算,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应在省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在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项目部门(单位)或承担科研项目的个人。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的;群众满意度低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结转结余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学校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如确需进行资金调剂的,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经费审批负责人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按学校“三重一大”管理规定,经学校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预算委员会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
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的资金,以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不予支出的资金,收回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年度执行预算开支的,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可延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申请再次延期使用。延期至下年度的资金仍需在当年预算编报时上报使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工作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按照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以及达到相关资金额度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学校的有关 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合法票据,项目资金开支审批人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对不合理使用经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建设所支出的经费,应按照经费审批及财务报账管理办法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预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阶段,学校财务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学校财务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务部汇总,形成学校整体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是学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财务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承担项目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项目单位主要领导、项目负责人,由学校纪委或审计部门进行约谈。
(二)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上级有新文件规定,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财〔2021〕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