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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440号)

发布日期:2022-1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建设标准》(教思政〔2014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导员,是指各二级学院从事在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一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任教师、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辅导员队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人员保证,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是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帮助学生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竞赛和课题研究,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除本办法第六条职责外,仍需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内法规和学校党委要求,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共同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具体内容,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二)依据校规校纪制定本学院学生工作的各项教育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校和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布置检查落实。负责本学院期末学生工作总结。

(四)抓好本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督促、检查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辅导员的成长并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抓好学生骨干和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高度重视并做好学生党支部、团委和学生会主要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指导学生党建工作的开展,提升学生党建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六)抓好本学院学风建设,努力打造具有学院特色的专业学术活动品牌,积极培育优良学风。

(七)准确研判本学院学生思想动态,负责或参与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八)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组织本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坚持深入课堂、宿舍、班级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凡学生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级大会、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主动自觉到场。辅导员应当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学生工作相关的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非因紧急公务或疾病,不得缺席或请假。

第九条 辅导员应当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辅导员除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校规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纵容学生弄虚作假,骗奖骗贷;

(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违规领取奖学金或补助金;

(三)索取或接受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包庇或妨害调查取证;

(五)与学生发生暧昧关系,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辅导员形象。

(六)其他滥用职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辅导员存在上述行为,将视其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按照学生信息报送制度,做好学生信息报送工作。

学生信息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不得漏报或瞒报。信息报送一般实行逐级报送制度。辅导员为年级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学院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在以下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送:

(一)政治性事件

1.学生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静坐及张贴大小字报的意向或行为;

2.学生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3.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以及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4.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5.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6.其他政治性事件。

(二)学生伤害事件

1.学生自杀、行凶的意向或行为;

2.学生打架斗殴行为;

3.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严重伤病住院的情况;

4.其他学生伤害事件的信息。

(三)公共卫生事件

1.学生中出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学生食品中毒;

3.校园宠物等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全校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或情绪、行为异常的情况。

(四)事故灾害事件

1.学生宿舍失窃、火灾及灾情隐患的情况;

2.学生家庭发生天灾人祸导致的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3.其他事故灾害的情况。

(五)其他事件

1.学生出走、失踪,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校、未按时注册、请假后未按期归校的情况;

2.学生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异常行为;

3.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

4.学校和二级学院要求报送的其他紧急、重要信息。

学生信息报送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含电子文件);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汇报等。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信息的,辅导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编制与配备。学校总体上按本专科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应当覆盖所有班集体(不包括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按照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打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其中,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工作量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核定,学院团委书记工作量除辅导员基本工作量外,由学校团委核定。

第十四 新选聘的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三)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过表彰和奖励;

(五)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八)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九)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聘用计划,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向人力资源部申报指标,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聘辅导员。

第十六条 学校专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在本校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六年,或在本校以专业教师身份入职且担任辅导员满两年,经学生工作部同意,通过学校规定程序可以转到本校其他岗位任职。

具备辅导员聘任基本条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的本校非辅导员岗位人员申请转到辅导员岗位者,必须经过学生工作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并经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后聘任为专职辅导员。

第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兼职辅导员按照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缺编数配备。选聘条件与程序如下:

(一)选聘条件。中共党员;40岁以下;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合理安排时间开展学生工作。

(二)选聘程序如下:

1.二级学院提出选聘兼职辅导员岗位需求报学生工作部核准;

2.二级学院公布兼职辅导员招聘需求,应聘者登录学校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登记表》,经应聘者所在单位审批同意;

3.学生工作部与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后提出初步选聘人选;

4.学生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审定兼职辅导员聘用人选,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大力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侧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党政管理干部晋升有关规定,结合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辅导员岗位轮换制,在同一二级学院工作满九年的辅导员原则上需要在校内不同学院辅导员岗位之间进行轮换,以调动辅导员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轮换以民主集中、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在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员培训。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新选聘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包括初任培训、资格培训、专业培训、拓展培训等。培训方式主要有:岗前培训;在职进修、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参加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参加专题研讨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专业素养提升和职业能力培养三个模块,涉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职业道德素质提升、科学文化素养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素质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能力培训、学生党建团建工作培训、学生事务管理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培训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应大力支持辅导员发展与培训,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在相关经费上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任务分配和工作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每年列出一定经费用于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及奖励辅导员优秀学生工作科研成果。学生工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立项和审批由科学技术部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学校定期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鼓励专职辅导员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辅导员申请进修,具体参照学校教职工进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职尽责、工作素养、业务水平、工作实效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具体按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思想消沉、作风涣散、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和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四)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考核两次基本合格;

(六)其它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年度考核“优秀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评优比例为专职辅导员的15%。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经二级学院推荐,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联评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专项表彰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以及校级辅导员素质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评选以及优秀工作案例评选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辅导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辅导员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在专项津贴、办公和住宿条件等方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师生比1:200核定专职辅导员工作量,辅导员完成核定任务,除享受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外,同时享受辅导员专项津贴。根据二级学院的工作实际,如超出核定工作量的,则按增加的工作量比例计发相应比例的增加工作量津贴。计算公式为增加工作量津贴 ×辅导员专项津贴。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并计发辅导员专项津贴和增加工作量津贴。

辅导员应按学校要求轮流住校在岗24小时值班,每学期住校值班不少于7天,超出7天的计发增加工作量津贴50/天。

专职辅导员核增的工作量及专项津贴、兼职辅导员工作津贴由学生工作部核计,报送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按程序发放。

第三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工作量,担任课时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节。专职辅导员担任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党(团)课等)应按相关任课程序申办,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由课程归属二级学院(部)具体安排并核计课酬。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学〔201

431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工作职责》(粤外艺 2013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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