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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学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中〔2022〕346号)

发布日期:2022-09-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职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集团办学校区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9356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9495号)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213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职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中职教育的部门,以及受聘从事中职教学的教师和各类管理(教辅)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中职教育部教务科(以下简称“教务科”)职责

教务科具体负责中职教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全面管理中职各项日常教学事务,主要职责是:

1.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

2.组织协调各专业按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定工作,及时审定并公布;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

4.做好教师、教学管理队伍的培养计划,落实国培、省培、校本培训,落实教师下企业实践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教师职称申报工作;

5.加强中职教学制度建设,实现科学管理;

6.加强常规教学运行与管理,构建合理管理模式;

7.加强实践教学,做好中职专业实训场所管理、维护,基地开发建设,提高技能教育质量;

8.负责中职产学合作、积极拓展社会服务业务;

9.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职教育部教研室(以下简称“教研室”)职责

教研室是保证日常教学、教学研究及师资培养等工作有效开展的基层组织,经学校批准设立教研室的工作由教研室主任按照学校要求和教研室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教研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政治、业务学习,督促组内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教学工作规范,组织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教研室学期、学年工作总结。

2.组织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包括备课、讲课、辅导、作业批改、实习实训、成绩考核等,检查教师的各环节教学工作质量,及时纠正教学存在的问题,做好组内教师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和工作考核。

3.安排教师承担各项教学任务,组织各课程的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包括命题、审题、监考、评分和考试分析等)。

4.组织召开教研室例会,每学期不少于3次,研究制定本教研室教学改革研究计划,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组织教科研活动(集体备课、公开课、教学模式研讨、课题研究等),组织教师听课、评课、教学经验交流、社会调研等活动

5.负责组织起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师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定或完善课程标准,参与实训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指导。组织教师选用教材、讲义、习题集、指导书、课件等课程资源,并负责所选课程资源的初审把关。审核教师学期授课计划和实习实训方案,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制定本组教师培训进修、企业实践、继续教育计划,安排教师参与学生管理及第二课堂活动,负责新进或新任课教师的业务培训,安排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的帮扶指导,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五条 教师职责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必须贯彻在各项教学活动的始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必须承担德育、学生管理工作,参加教研教改等活动。教师的基本职责是:

1.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工作,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周课时数或学期总课时数。

2.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落实立德树人要求,按要求制订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做好课外辅导及作业批改,评定学生成绩,分析教学质量,做好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3.认真执行教学工作规范,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教学设计),制作多媒体课件,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进行教学,认真上好每一堂课,提高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

4.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班主任、德育辅导员等),关爱学生的思想进步和身体健康,尊重学生人格,切实维护学生安全。

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及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及实习实训,参与晚自修值班及课堂管理。

6.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按规定完成听课评课,参加本课程课程标准、教材、习题集、指导书、资源库等建设工作,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开展教学改革,学习教育科学理论,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撰写教学论文。

7.体育教师要组织管理早操,组织学生课余体育活动,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三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六条 课堂教学总体要求

1.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开设课程,并根据课程教学班级数及学生情况等,合理安排教学班的授课教师,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相关教学活动。

2.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中职教师的资格条件,新任课、任新课的教师,必须由教研室负责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安排上课。

3.按要求选用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源,同一课程的不同教学班级原则上须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内容、统一考核等。

4.教务科、教研室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计划、教学进程、备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等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教师是否执行课程标准及相关教学要求,切实把好课堂教学质量关。

5.教学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分析不足并落实整改。

6.各班级要管理好教室,爱护设施设备,做好课室消毒、卫生保洁,定期打开门窗通风,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7.师生必须遵守课堂礼仪规范,上下课应互致问候。上下课时,学生全体起立,教师以问候语开始或结束课堂教学。

第七条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1.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及学校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2.教师应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女教师不穿着无袖衫,不涂浓妆,不涂彩甲,裙长过膝,妆饰得体;男教师不蓄长发、长须,不染彩发,不留怪发。

3.教师要树立良好的教姿教态。无特殊原因,不得坐着讲课,不得接听或拨打手机;禁止酒后进入课室,禁止穿拖鞋和短裤进入教室;禁止在教学区域内吸烟。

4.课前做好充分准备,备好教材、教案及教学用具,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候课。教学设备、软件应提前调试妥当。

5.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课、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课室。

6.教师讲课要有热情,课堂讲授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规范、简练、生动。讲授内容应作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板书(电子教案)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板图正确。

7.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劝诫、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应及时向教务科反映。

8.教师要管控好课堂,杜绝学生在课堂上睡觉、饮食等不良现象,禁止学生在课堂上使用非教学用具。要准确清点学生人数,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填写课室日志。

9.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安排的教学检查,及时对听课反馈结果和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说明或整改。

第八条 学生课堂行为规范

1.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上课预备铃响后,应立即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须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考勤员应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堂考勤。

2.学生进入教学楼和教室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超短裙或其他不庄重的服饰;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学区域内吸烟,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喧哗。

3.学生上课应带教材、笔记本及其他必备学习用品,不得空手或携带与所上课程无关的物品进课堂,应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若因课堂教学需要使用手机及通讯设备的,应严格按照教学要求进行使用。

4.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上课要专心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未经任课教师允许,不得随意在课堂上走动或出入教室。

5.学生必须爱护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教具,不得随意挪动、搬走、私拆、损毁教室内设施或设备,凡损坏公物者,须按规定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学生应保持教室干净整洁,严禁乱扔垃圾,严禁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学生应轮流值日,负责打扫课室、擦黑板、帮助教师取送教学设备、器材、教具等。

7.学生应尊师重教,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学生对课堂教学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在课后向老师提出,也可向班主任或教务科反映,严禁采取消极方法处理。

8.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由学生科按照学校关于中职学生的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晚自修管理

第九条 教务科负责统筹晚自修的值班安排及管理。中职任课教师、班主任均须参与晚自修的值班管理,原则上任课教师每两周安排1次晚自修时间的辅导答疑。晚自修值班教师队伍应指定召集人,负责队伍集中、值班任务分配以及情况反馈。

第十条 值班教师必须在晚自修开始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集中并签到,晚自修开始时到岗巡视,检查各班晚自修情况,制止违反晚自修纪律的行为,并认真记录并向召集人汇报。晚自修中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值班教师应及时向校区值周中层干部汇报,值周干部按学校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除学校安排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晚自修时间授课。

第十二条 晚自修学生纪律要求

1.每班须安排1名班干部坐在讲台上,负责本班晚自修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指定1名班干部负责本班晚自修的考勤。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晚自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晚自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生必须在本班课室晚自修,如需在其他学习场所晚自修或开展活动,须经过班主任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生应自觉维护晚自修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出入、串坐,不得玩手机、游戏机及其他娱乐设备,不得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5.学生必须规范着装,不得穿背心、拖鞋和光脚,禁止带各类食物进入课室。

6.学生必须服从晚自修管理,自觉遵守晚自修纪律,违纪者将按学生管理有关制度处理。


第五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要求,规范实施学生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中职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岗位实习规划、制度设计、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学生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处理学生实习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实习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成立实习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实习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必须按规定配备指导教师,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名实习工作联络人。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以班为单位配备,一般由班主任和专业教师组成由中职教育部组织聘任,经考核合格学校给予开具社会实践证明。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由实习单位指派。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实习过程的直接管理者,主要工作职责是:

1.做好本班学生的实习动员、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确保实习学生的安全和稳定。

2.掌控实习学生的疫情防控情况,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健康检测。

3.充分利用巡视、网络、电话等手段,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去向和思想动态,定期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上交岗位实习信息表。

4.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安全问题或其他意外情况的,应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理结果。

5.督促学生按时交费注册。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手册》,督促学生按时上交实习材料,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6.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并按时上交《实习成绩表》。实习结束后,及时上交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或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由教务科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标准之一,是合理安排教师工作、发放教师工作津贴的主要依据。教学工作量分为授课工作量和非授课工作量。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量以学期为单位核算,每学期按18周计算上课周数。在正常情况下,专任教师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任教师的授课工作量,应达到规定的学期平均周课时的要求(在学校没有统一规定前,仍执行原三所中职学校平均周课时的规定),原则上不应低于规定的80%,最高不超过16课时/周。行政人员兼课,学期平均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4课时/周。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一)授课工作量

1.按实际授课量×班级系数计算;

2.中职教育部新开课按实际授课量×1.2计算;

3.大班上课(含讲座),班级系数计算表:

人数

≤60

6190

91120

120

系数

1.0

1.2

1.3

1.5

(二)非授课工作量

1.参与实习指导及现场巡查,按每天3课时计算,每天巡查的实习点不少于2个。

2.参与晚自修管理及辅导,按1课时/次计算。体育教师组织学生早操,按1课时/次计算。

3.经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赛前培训按以下标准计算课时:

1)省级及以上竞赛,个人赛40课时/项目,团体赛60课时/项目。

2)市级竞赛,个人赛20课时/项目,团体赛30课时/项目。

3)校级技能竞赛、体育比赛,个人赛8课时/项目,12课时/项目。

4.教务科统一安排的考试,命题6课时/份;改卷3课时/50人(使用答题卡的减半计算);监考1课时/场,技能面试0.6课时/小时。

5.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8课时/专业计算;制定课程标准,按5课时/课程计算;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减半计算。

6.制定专业岗位实习方案,按4课时/专业计算。岗位实习单位推荐工作,按1课时/生计算,以签订三方协议为准。

7.担任教研室主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津贴。

8.其它经学校认定的工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要求及相关规定,教务科协助学校教务部开展教材征订工作,确保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第二十三条  中职教育部成立教材审核工作组,严把教材的政治关、学术关。教务科应先提供教材征订书目,由教研室征求有关教师选订意见。教务科按开设课程的班级、人数、教材版本及数量进行汇总,统一制定计划进行征订。

第二十四条  没有特殊原因,教务科应保证按时供应教材。教师用教材于下达教学任务后发放,学生用教材用于上课前发放。


第八章  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绩考核管理

(一)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负担情况,每学期一般安排2-4门考试课程。

(二)考试可采用课堂理论考试、实验实训操作、技能考评、大型作业、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考试形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操,笔试又可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考试应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考核原则,方法和形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和需要灵活采用。考试一般包括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由教务科统一组织。

(三)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平时考核的方法。考查应重视过程性评价和表现性评价,可依据平时课堂提问、课堂作业、实际操作、单元测验等方法采集学生学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  命题管理

(一)考试命题要以课程教学标准为依据,根据课程教学目标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考试范围原则上是所授课程内容,考试课程要求试题内容覆盖面应达到课程教学内容的70%以上。试题应注意覆盖面广和突出教学重点,基础知识题、综合分析题、应用题等各类题型比例适中。

(二)命题人应由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担任,由教师申报、教研室主任审核、报教务科批准后备案执行。

(三)同一学期采用同一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可用同一试卷。每门课程应拟订水平、题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四)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保存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任何教职工不得泄露试题内容,教师辅导学生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暗示题意,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务管理

(一)加强对学生的学风、考风教育,教务科制定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监考员职责。各班主任在考前要做好备考动员工作。

(二)教务科在考试前安排清理考场,在考试期间,部门领导、主管教学副主任、教务科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巡查考场秩序,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三)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员,考生一般单人单座,监考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在考试中发现有违纪行为者,先提出警告并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报主考处理,并填好考场记录。

(四)教务科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整理试卷和考场记录,对已查实旷考、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及时进行处理,报部门领导审批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引以为戒。

第二十八条  成绩评定

(一)学生成绩评定应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原则。根据不同课程、学科特点,采用考试、考试加表现性评价、表现性评价等多种形式,体现学生学习进展与行为变化,包括对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以及态度、情感价值观等方面的评价。

(二)考核成绩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查采用等级制计分法或学分制记分评定方法,百分制和等级制可以相互转换。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等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等级转换成分数

95

85

75

65

45

(三)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无实践课(包括实验课、实训课、技能鉴定、大型作业等)要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安排了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占20%,期末考试占4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

(四)体育课考查要从学生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的实际出发,对男女学生应有不同标准,对患有某种疾病而短期内不能治愈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指定医院证明,教务科批准可减免考查项目。

(五)专业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教务科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岗位实习的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习考查要以实习报告、实习鉴定为主,结合实习记录、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及表现,评定实习成绩。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应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4个等次,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六)能考核按照教学内容确定,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和人社部门、行业组织及社会其他相关专业(工种)的技能鉴定相结合。以职业资格鉴定为基础,将学业考核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允许用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替代一定的专业课程成绩(或学分),形成学校与企业专家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

(七)凡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含专业实习)学期总评成绩在60(或合格)及以上,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补考

(一)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安排学期正常补考,对象是:

1.学期考核评定成绩不及格者。

2.因故缺考或缓考者。

(二)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对象是:

1.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2.旷考或作弊但有悔改表现者。

(三)补考管理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补考试卷由任课教师评卷,评定成绩报送教务科。

(四)补考成绩登记:凡经准假缺考而补考的学生,可按正常考试成绩参加总评成绩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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