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精准资助水平,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经学校审批,认定申请学生存在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由财务部将补助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以解决学生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为原则,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半年内学生本人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所需费用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从而影响学生在校基本生活的;
(二)半年内学生家庭成员遭受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而影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三)半年内因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半年内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五)其它可以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一)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三)擅自在外租房的;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
(五)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发生困难的;
(六)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情形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受助学生在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含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理由、在校期间获得资助情况等),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未进行困难认定的需要同时申请困难认定)。
(二)学院审核。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情况说明,班委、辅导员(班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公示。
(四)发放补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报账手续,由财务部将补助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提取的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全日制在校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理补助。依据补助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助金额,把困难补助经费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金,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部)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及院(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资助或收回资助款: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者;
(四)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五)学校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本人有参加勤工助学的能力和时间而拒不参加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1〕186号)废止。
附件: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