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外出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六个校区就读的中职、高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所下达的或教学计划内的外出实践活动任务(包括教育实习、文艺演出、社会实践、翻译服务、写生、摄影等),二级学院(部)必须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负责安排好外出学生的安全、交通、饮食、住宿等事项,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对责任不到位造成后果者,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以教学事故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组织的活动,二级学院(部)应提前对参加外出实践活动的学生发出加盖学院(部)公章的正式通知,通知视情况需要以公告形式张贴公布或发给相关学生个人。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生参加第三条述及的外出实践活动,若涉及调课、停课等事宜,须事先按学校调、停课相关管理规定与教务部协商,办理停课、调课手续。
第六条 未经学校、二级学院(部)批准,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由此引起的任何危害后果由教师本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若教师本人认为某些外出活动确有利于学生增长见识、扩大视野,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业水平和专业技能,须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报批,方能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八条 经批准由教师个人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若带来收入,应兼顾集体、学生的利益,妥善公平处理,并给学生以合理的报酬。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或人员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自始至终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到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等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参加违反法律、违背道德、不利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非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活动,原则上不能占用教学时间。因教学计划变更需在校外进行实习、见习、实践等活动,经二级学院(部)批准后,与教学有关的外出活动报教务部备案,其他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内的外出活动,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学生外出活动程序:
(一)填写《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
(二)报有关二级学院(部)审批,二级学院(部)领导必须出具意见并签名,加盖上二级学院(部)公章;
(三)报有关处室备案(凡与教学有关的外出活动报教务部备案,其它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外出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粤外艺职院学〔200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