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实践能力,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技能竞赛、课外科技、创新创业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推动教育教学机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本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实践和科研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成果或其它优秀成果,经学校评审认定后授予的学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类型
第三条 为了充分体现能力为本,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在课程考核上实施“以赛代考”、“以证代考”、“奖励学分”,在学分上实施“比赛获奖”、“创新创业”、集体演出、论文和作品发表等创新学分形式,学生可以申请以创新学分项目替换对应的课程考核或直接登记为“创新学分”。
第四条 以赛代考。在课程教学中,鼓励学生参加对应的技能大赛,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如全国大学生广告设计大赛、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等。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名次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或替代制定专业核心类课程的补考成绩。
竞赛 类型 |
名次 |
创新 学分值 |
备注 |
国际性比赛 |
第一名、一等奖(特等奖) |
7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3.5分。 |
第二名、二等奖 |
6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3分。 |
第三名、三等奖 |
5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2.5分。 |
第四名、四等奖(或全程参与者) |
4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2分。 |
国家级比赛 |
一等奖(特等奖) |
6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3分。 |
二等奖 |
5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2.5分。 |
三等奖 |
4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2分。 |
优秀奖(或全程参与者) |
3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1.5分。 |
省级比赛 |
一等奖(特等奖) |
5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2.5分。 |
二等奖 |
4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2分。 |
三等奖 |
3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1.5分。 |
优秀奖 |
2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1分。 |
市厅级比赛 |
一等奖(特等奖) |
2 |
集体性竞赛项目每名参赛者可获奖励或替换学分不超过1分。 |
本项目所指的优秀作品展览仅限于教育部、文化部、团中央、教育厅、文化厅、团省委等专业主管部门和美协、音协、涉及协会等专业团体,不含教学汇报展和其它非专业团体、单位、个人举办的展览;本项目所指的大型比赛仅限于教育部、文化部、教育厅、团中央、文化厅、团省委、音协等专业主管部门主办,不含教学汇报演出和其它团体、单位举办的演出。以教学委员会认定的为准。
第五条 以证代考。学生考取国家级、省级证书,可免修相关的课程,如:已经取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证书或同等水平以上证书的艺术类专业学生或两年制学生可以申请代替《大学英语》课程考核;已经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代替《计算机应用基础1》、《计算机应用基础2》或《信息技术基础1》、《信息技术基础2》的课程考核。
第六条 科研项目和发明创造。学生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之一,获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项目成果、通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结题评审的科研项目(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学生主持学校组织的其它学生项目,具体认定标准见附表。
项目 |
级别 |
创新学分值 |
科技成果获奖 |
国家级 |
酌情予以学分重奖 |
省级 |
8分 |
市、厅级 |
5分 |
校级 |
3分 |
成果通过鉴定 |
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鉴定 |
6分 |
科研项目结题 |
国家级 |
6分 |
省、市级 |
5分 |
校级 |
3分 |
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攀登计划等) |
结题优秀 |
5分 |
结果良好 |
4分 |
通过结题 |
3分 |
参加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
|
≤3分 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
校级其它学生项目 |
结题优秀 |
2分 |
学生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各类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作品,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软件作品以著作登记权为准,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知识产权,且学生非第一完成人的,相应的创新学分减半;多名学生参与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指导教师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学分。
项目 |
类别 |
创新学分值 |
专利 |
发明专利 |
4分 |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 |
2分 |
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分 |
第七条 奖励学分。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支教、经校级以上专业机构表彰的各类独创性文学或艺术作品及其表演或展览,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创新学分值 |
备注 |
顶岗实习 支教 |
|
在课程考核上加5分/周 |
可申请在可代替的课程考核上加分,最多不超过15分,课程考核总分不能超过100分 |
艺术表演类 |
全国性艺术表演 |
4 |
集体表演每人奖励1分 |
省级艺术表演 |
2 |
集体表演每人奖励1分 |
论文或作品 |
全国性公开出版物 |
4 |
集体作品每人奖励1分 |
省级公开出版物 |
2 |
集体作品每人奖励1分 |
入选全国性公开展览 |
2 |
集体作品每人奖励1分 |
入选省级公开展览 |
1 |
集体作品每人奖励1分 |
在省级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通过指导老师评定,可视为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
第八条 学生参与创业实践活动,如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项目进驻校创业实践基地、参加学校创业教育课程以外的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证书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一)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和公司最近一年的运营情况证明的,计4学分,可以替代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基础课程以及任选课学分;
(二)项目入驻校级创业实践基地满一年的,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团队成员减半,可以替代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基础课程以及任选课学分。
第九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创新学分项目,如要替换对应的课程考核或者考试成绩,由二级学院遵循“技能对等”的原则提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教务处公布后执行。
第三章 创新学分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 创新学分的评定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务处每学期第十五周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学生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起交所在的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汇总后交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审核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将创新创业学分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教务处可以举行临时性创新学分评审会议,以及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 创新学分的指标列入奖学金、三好学生评比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申报未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创新学分项目。
第十三条 创新学分所代替课程考试成绩一律评定为良,按百分制给予85分的成绩;补考成绩评定为合格。如无特殊说明,课程不免考不免修。比赛项目、证书难度等高于课程设置的,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教务处审批,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根据“技能对等”的原则,创新创业项目经学校教学委员会事前认定,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之外,还学习学校认定的其它院校的同名课程或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可以同名的课程,所得学分可以参照本办法转换为本校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的同一项目不累加计分,只记最高分值;每位学生的创新学分总计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学分的2/1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