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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学分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23〕486号)

发布日期:2023-12-07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现代学徒制教学管理工作,维护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规定

第二条 现代学徒制学制一般为3年制,实施弹性学制,毕业的年限可以为3-6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学分的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出师毕业。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计算方法

第三条 现代学徒制各专业的课程设置总体分为四大类。

(一)职业素质基础课程:包“两课”、英语、体育、劳动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两课”课程教学内容须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教学方式可灵活多样;其他课程的教学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手段等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集中讲授、线上教学、企业认定等多种方式实际。

(二)专业技术技能基础课程:专业技术技能基础课程须以行业工作岗位的通用工作任务和职业基础能力为依据,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标准,专业技术技能基础课程为每位学生的必修课程。

(三)岗位技术技能课程:各专业须以企业具体岗位的核心能力、合作企业岗位用人标准为依据,以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为参考,开发至少两个岗位方向的技术技能课程组合模块,供学生进行选择,须采用师带徒岗位培养方式完成。

(四)职业能力拓展类课程:学生自由选择,由校企联合委派授课教师,实施在岗的个性化培养。

第四条  学生的毕业总学分不低于120学分。必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不超过85%,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不少于15%

第五条  每门课程学分计算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具体为:

(一)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以课时安排的课程,一般18学时计为1个学分,原则上课程学时设置为18的整数倍。

(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岗位实习、军训等实践性课程按每周1个学分计算。

(三)劳动课等累计参加劳动的时间为13小时左右,按0.5个学分计算。


第四章  学分认定、转换与奖励

第六条  学生由于合作企业在岗学习需要,需结束在校培养提前进入企业,那在校课程学分认定由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由企业依据学生在岗学习的成果及岗位工作业绩提出考核及认定意见,学校则依据在岗学习内容及企业考核、认定意见对学生在岗学习成果予以认定,并转换为相应在校课程学分。具体学分认定与转换细则参照校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及在企业学习期间,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对学生取得的成果予以认定后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具体学分认定与转换细则参照校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课说明

第八条  现代学徒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办法,要求学生根据《学生手册》中的学籍管理规定和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网上进行选课。

(一)选课原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注册后才能参加选课,否则不允许参加选课。

2.所有选课由学生通过网络自主进行。

3.选修课要求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前修满所需学分。

4.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二)选课要求

1.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否则所造成的个人下学期没有选修课程、达不到规定的学分要求,毕业总学分不够等后果将由学生自己负责。

2.由于学校学位资源有限,要求每位同学在选课时慎重考虑清楚,不要重复选课。

3.在网上选课结束后,选课结果记录在毕业总成绩单、学籍卡和档案中,学生不能随意变更选课结果。注:如果选了课又不去上课(或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将记为零分(或者缺考)。


第六章 学分绩点评定

第九条  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质量。

(一)学业成绩折算学分绩点的方法:

1.学习成绩为60-100分,按(学习成绩-60/10+1合为绩点;100分按折合为5个绩点;

2.“优秀”折合为4.5个绩点,“良好”折合为3.5个绩点,“中等”折合为2.5个绩点“合格”折合为1.5个绩点;

3.不足60分或“不及格”折合为0个绩点;

4.经补考后及格的,仍折合为0个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对应的绩点。

(三)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四)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和。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均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六)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置换任选课的学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学籍管理方面事项,按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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