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专职辅导员队伍配备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规定,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足额配备到位。
第三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遵循“高标准选聘、科学化管理、多元化培养、全方位保障、多样化发展”的培养思路,为专职辅导员搭建能力提升平台、拓展开阔视野渠道、提供工作历练机会、健全人事调动机制,确保辅导员队伍对学校人才工作的有效支持,促进辅导员队伍的人才流动。
第四条 学校新入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应先担任两年的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其中,中共党员担任专职辅导员,非中共党员担任班主任。
新入职人员担任专职辅导员期间,聘用、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新入职人员担任专职辅导员聘期为2年,聘期中原专业专任教师身份不变。
(二)被选聘为专职辅导员期间,按对应专任教师职级满工作量计发绩效工资,或者按对应管理岗位职级计发绩效工资,并按规定享受辅导员其他津贴待遇。
(三)被选聘为专职辅导员期间可每周兼课不超过4节,原专任教师岗位的可以安排专业课教学任务。
(四)被选聘为专职辅导员的,由学生工作部按学校辅导员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五)新入职人员担任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结果是其转正定级、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按时转正定级,不能转聘为专任教师岗位,该任职经历不能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条件。
(六)新入职专任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期满,可依据本人意愿和学生工作需要留任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部)和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中事业编制、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教职工转任专职辅导员。
转任专职辅导员聘用、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事业编制教职工转任辅导员任期为2年,满2年后可以选择继续担任辅导员,也可以选择返回原岗位。
(二)在转任专职辅导员之前已经获得专业技术系列职称的,转任辅导员后可以享受原专业技术职务待遇;担任学校领导干部的,转任辅导员后可以保留相应级别待遇,担任辅导员年限记入领导干部任职年限。
(三)学校根据转任专职辅导员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行政职级,就高确定工资薪酬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辅导员其他津贴待遇。
(四)在转任专职辅导员之前担任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可以在担任辅导员期间继续兼任原专业课程教学(不超过4节);申报职称评审时,担任辅导员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育人工作业绩等均按满工作量计算。
(五)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转任专职辅导员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六)集团办学原三所中职学校人员转任专职辅导员后,列入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范围,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辅导员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向专职辅导员倾斜,每年专职辅导员优秀指标为辅导员总数的20%。
第七条 学校鼓励专职辅导员参加职称评审,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辅导员系列单列指标、单独评审;学校在测算职称评审指标时,应向辅导员系列各层级倾斜;辅导员职称评审主要考察其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可适当降低科研业绩考核要求。
第八条 专任教师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经历是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辅导员工作是教职工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教职工聘期考核社会服务工作考核范围。
第九条 辅导员专项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为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职业发展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