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职称评审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公示当日上午9点至截至日下午5点。
第四条 公示地点:校园网。
第五条 公示文稿应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教职工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具体流程:
(一)在规定的时间,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官网(学校OA系统)公示。
(二)评委会办公室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关部门进行核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公示过程中,接受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确认,并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报送备案。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核查,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异议受理。各部门、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均可对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评委会办公室举报。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对于明显不适当的投诉可不予受理,同时做好细致解释说明工作;对恶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收到举报投诉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果,书面形式答复举报、投诉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结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核准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广东省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附件:公示文稿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