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相关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学校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会“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党支部设置应当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设机构相对应,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有全日制在校生的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一般设置党委或党总支,其他二级单位一般按照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党支部。
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专任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二级学院(部)、系(教研室)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以适应学校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学科设置、办学形式的新变化。
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专业、年级、班级设置,注重在低年级开展党的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社区、社团组织等设置。
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离退休党总支及其下设的老干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六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及以上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设立临时党支部应提前向学校党委报备。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七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学校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八条 党支部每年对设置和运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自查,根据党员人数变化和机构改革、撤并等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调整变更建议,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学校党委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部门、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学校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条 不同级别、类别的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不同的主要职责。
(一)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学校和学院(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落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议题,以及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的议题,应当经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师生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师生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本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5.做好本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6.领导本学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教师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考核评价、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
3.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三)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5.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离退休党总支和老干党支部应当根据党员实际情况,既体现从严要求、又以适当方式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党支部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授课人可以是党支部书记、委员和普通党员,有条件的党支部可以邀请党建专家讲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组织书记和支委每年至少带头讲1次党课。党支部应对全年党课作出计划安排。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要增强主题党日的统筹性和计划性,确保每月有主题、季度有安排、年度有计划,并做好主题党日记录。
党支部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三周的周一下午,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展的,应及时补上。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主持,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评议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支部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党委开展的党内表彰一般从评议为“优秀”的党员中遴选。党员评定情况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出国(境)工作学习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每半年至少要联系1次。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用好《党支部工作记录簿》,规范记录党支部和党员基本情况、“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谈心谈话、党费收缴使用、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换届选举等基础工作台账,注意收集整理发展党员过程资料,做到资料完备、管理规范、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指定专门记录人员,党支部工作记录须由党支部书记(会议主持人)签字。党支部要通过电子台账等方式,每月向学校党委上报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党员学习培训情况和主题教育开展情况,组织部门定期开展巡回指导和督查检查。学校党委对组织生活开展不完整、不规范的党支部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等,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委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学校党委可以指派党组织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学校基层党组织整体换届由学校党委印发通知统一部署;对个别任期届满的党支部,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其上级党组织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经学校党委审批,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督促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让师生群众对党支部的满意度不断上升。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落实党支部各项制度,协助做好党支部工作记录台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完善党员数据库,做好党内统计;做好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等工作。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掌握党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员集中学习培训,协助做好党员集中学习培训台账;负责宣传报道党支部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
纪检委员负责落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年龄一般能任满一届,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清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热心为党支部工作,热忱为党员服务,具备一定的党务工作能力。在纪律处分期内的,一般不作为新提名人选。
党支部书记应当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工作,熟悉教育规律、品行作风优良,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教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清正廉洁。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年龄一般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结合不同单位的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专任教师党支部要落实“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党支部书记从专业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中选任,原则上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其他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组织员、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大学生党员担任。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学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委员年度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及以上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落实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制度,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通过开展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培育创建“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组织教师党支部书记素质能力比赛等方式,提升党支部书记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注重从优秀党支部书记中选拔领导干部。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每年开展软弱涣散党支部排查整顿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软弱涣散党支部:
(一)党支部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
(二)书记抓党建工作的主责意识不强,对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或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
(三)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在上级党组织要求下,仍不按时开展换届选举,或不按要求配备“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的;
(五)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三会一课”不正常的;
(六)党组织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党员群众满意率低的;
(七)对发展党员工作不研究、不部署,多年未发展党员,或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的;
(八)对党员、教职工监督不力,党员、教职工一年内超过2人次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或师德师风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连续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中成绩排名靠后的;
(十)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软弱涣散党支部的。
学校党委对软弱涣散党支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整改落实,组织部门要采取情况通报、专项巡查、期满检查等方式督促整顿,对整顿不力的党支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等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宣传统战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党组织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学校党委、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建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党支部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委员、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带头联系下辖党支部,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学校党委委员除本人所在党支部外,要结合所联系的二级学院,固定联系1个学生党支部。学校党委委员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或主题党日活动并做点评,每年组织所联系党支部专题研究党建工作至少1次。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宣传统战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要求选优配齐专职党务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明确专职党务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落实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要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工作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底集中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党支部书记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价为“好”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单位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党支部书记业绩评定、评优选先、奖励惩戒、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学校党委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任期内两次考核为“差”的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学校党委将视情况对其进行组织调整,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规定为党支部配套党建工作经费,按比例向老干党支部返拨党费,并加强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由组织宣传统战部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粤外艺职院党〔2021〕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