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合同审计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文件,是指学校作为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各类用于招标活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工作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的合同审计范围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等招标文件或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及教材、图书等买卖、租赁、维修维护的招标文件或合同;
(三)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委托管理合同;
(五)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室建设的招标文件或合同;
(六)投资、资金借贷、租赁合同;
(七)各类合作办学合同;
(八)其他业务的招标文件或合同。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签订前、签订中和签订后审计;招标文件审计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选择实施。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如:投标人资格条件、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评标方法是否明确;
(四)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是否存在非特定业务需求的倾向性或歧视性;
(五)评标方法是否公平合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和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资金是否落实;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是否存在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管辖地等内容是否有约定;
(六)如果经过招标,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对招投标文件要素的实质性改变;
(七)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某些特殊要求的审批、审计、签证、登记、公证等手续。
第九条 合同签订中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
(二)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法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供应商、财务部、审计工作部、后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相关材料是否准备齐全;
3.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基本合格但须整改后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审计工作部或其它职能部门应提出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并反馈。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送达合同文本到审计工作部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计工作部收到合同文本后,应仔细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或签名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待材料补齐后再进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工作部应及时进行审计,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对重大或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可以事先通知审计工作部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条款的商谈。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部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应通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在处理完成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办理付款手续;已签订合同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利益,否则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合同审计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2009〕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