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促进科研事业发展,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科研活动从非纵向科研渠道获取的各种经费,包括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研究经费;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经费;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工作部依法独立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等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二章 审计组织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审计工作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经学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审计工作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费用在学校专项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要求及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要求
(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工作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二)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审计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计工作部可将符合审计工作要求的部门单位联合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审计评价依据,加强科研项目审计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科研项目的审计结果可互认公用。
(三)创新审计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监督效率。
(四)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部的检查与监督,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对于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开展的相关检查和审计活动的,及时提供检查结果和结论。
(五)开展相关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或抽查。
(六)对开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出具相应的审计结论文书,必要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公告。
(七)监督有关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制度建设。检查科学技术部、财务部对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建立完善科研经费调剂、横向委托经费、科研急需设备采购、年薪制、成果转化等具体管理办法;是否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管理与服务体系,是否完善阶段性科研成果和科学数据的管理存档,形成激励创新、协同高效的科研、人事、财务管理体系;是否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制度,如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健全科研负责人退出和追责机制等。
(二)项目管理。检查科学技术部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验收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科研项目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精简优化。
(三)预算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收支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拨付计划是否合理确定;项目预算资金的到位情况;科研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管理的要求;结余资金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资产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绩效管理。检查对被审计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是否精简科研项目验收流程,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七)信息公开公示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对科研经费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八)政策落实。检查开展相关科技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检查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涉及科研活动全过程、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被审计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下达的项目预算书、年度执行报告、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
(三)被审计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外协作、加工协议、采购合同)等。
(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审计报告。
(五)预算相关资料,预算资料的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六)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七)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及收支科目明细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剂及报批情况;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八)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九)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各项资料,涉及外单位的,需由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科研人员、社会审计机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各类主体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学校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十二条 被审计项目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有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审计工作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情形的,应当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和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处理的建议。
(一)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私设“小金库”;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四)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违反财经法纪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粤外艺职院监〔2014〕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