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学校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工委办函〔2016〕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恢复、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旨在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第三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的各项政策和相关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五条 加强日常监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纪检部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定期与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党委其他成员每半年至少要与分管(联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对于党委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党委书记、分管(联系)的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要与本部门(单位)科级(或教研室主任)以上领导干部以及重点科室、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
(二)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上级巡视(巡察)或学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离任(换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具体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归属,由学校党委、纪委直接实施或酌情授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或相关党总支(直属支部)执行。
(三)加强谈话力度。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谈话工作的实施依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四)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对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其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签字背书;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本人的说明材料要由其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对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学校党委每年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也可参照本款做法,根据所受理的问题线索核查工作需要,对所辖党员教工进行函询,并将处置情况(或建议)及时报送纪委办公室。
第六条 坚持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一)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有关党总支(直属支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理并报学校党委审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班子成员、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派人参加。学校党委纪委建立诫勉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一)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惩处重点。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第五、六、七条)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二)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归属,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按照规定程序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履行责任。学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学校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归属,进一步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部门要常态化指导、督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纪检监察部门要注重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三)强化追责问责。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的问责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认真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