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理顺团的基层组织设置、隶属关系和团建工作责任的规定(试行)>和<广东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团粤发〔2020〕13号)、《广东共青团团费留存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全校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强化措施,切实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三条 团员应按本规定计算团费交纳数额后,由其所在团支部核定登记;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团组织协助计算并确定。
第四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教职工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各收入档次的教职工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收入基数在2000元(含)以下者,交纳3元;2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者,交纳5元;5000元(不含)至8000元(含)者,交纳10元;8000元(不含)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元;10000元(不含)以上者,交纳20元。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数额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校团委转交至团省委。由团省委转交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团中央基层建设部直接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由本人主动按月交纳团费,不得预交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团章》第八条、第九条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团员主动交纳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三条 团员通过广东“智慧团建”系统用移动支付方式交纳团费,确实无法使用“智慧团建”系统的团员,可委托本支部其他团员通过“智慧团建”系统代为交纳团费。广东“智慧团建”系统所收缴团费汇入团省委统一开设的团费账户。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团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基层团干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
(四)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包括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刷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
(五)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团内表彰所需费用。
(六)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以及因公牺牲团员。
(七)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
(九)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十)团的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购买、信息系统开发运维、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
(十一)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
(十二)团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各二级团委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团委申请下拨团费。申请下拨团费,应提交书面申请,须列明申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学校团委应综合考虑二级团委上缴团费情况、申请团费用途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出决定。学校团委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团委对下拨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团委是团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团费年度预算案,按照预算案推进和监督团费开支,根据年度团费会计报表编制决算案并完成团费公开工作。团省委基于“智慧团建”系统为学校开设团费留存账户,团费留存账户由学校团委参照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规定和《广东共青团团费留存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使用和监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学校团委要加强团费拨付管理,保障团费使用安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并对团费的管理负廉政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团费具体的出纳、会计、对账等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代办,参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业务与财务分开,会计和出纳分设。团费的业务管理由团委负责,指定业务经办人负责团费的收缴、核对、申请报账等业务事项。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团费留存账户管理须分别指定授权人和经办人。团费留存账户证书的授权人由校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备查询团费、审核经办人发起的团费使用申请的权限。经办人由财务部指定1名经办人担任,具备查询团费、发起团费总额范围内团费使用申请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留单设科目的代管账户,由团费留存账户的授权人和经办人将留存账户返拨的月度团费转至学校团费单设科目的代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团委应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团费预算案(团费使用计划)。团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团费预算案的制定、调整参照财政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团委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团费决算工作,向团省委提交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二级团委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余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团委应在团员大会或团代表会议上,向会议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通过“智慧团建”系统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每年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团〔2016〕119号)和《关于调整学校团费收缴标准和留存比例的通知》(粤外艺职院团〔2017〕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