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学术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粤外艺职院党〔2022〕184 号)及有关规章,修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教师自荐,或由各部门、单位推荐,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从不担任学校党政职务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分管学术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关心学校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近五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艺术类专业参照执行);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原则上从不担任学校党政职务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设置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一年内无故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3次以上;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在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学术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专业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与岗位、职称评聘、考核方案等有关的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工作;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评估指导;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审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定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奖项;
(二)评定学校人才的引进、选拔与推荐,教师职称职务评审等学术方面的仲裁和审定;
(三)评定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的评审及报奖等级;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学术不端行为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议题须经2/3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2/3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会议开展学术工作,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要求有关当事人、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主任委员以及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粤外艺职院科〔2019〕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