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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委员会章程(粤外艺职院党〔2022〕175号)

发布日期:2022-1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以下简称“学校章程”),设立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委员会(以下简称“章程委员会”)。为规范章程委员会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解释学校章程;

(二)修订学校章程;

(三)监督学校章程实施,受理教职工、学员、校友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学校违反章程行为的异议或者投诉;

(四)受理校内规范性文件与学校章程相冲突的争议。

第三条 章程委员会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学校章程建设,促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章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学校领导、党委委员;

(二)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工会专职副主席、团委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学委员会主任、教职工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校友会负责人、学生会主席;

(三)民主党派人士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未担任党政管理干部职务)、学生代表(未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校友代表各1名;

(四)学校法律顾问和校内法律专家。

第五条 章程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委任,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届中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任期。若在任期内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推选委员继任其委员身份至当届任期届满。

章程委员会设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副职校领导和党委委员担任。

第六条 章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章程委员会主任解除对其之聘任: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师德师风、违背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声誉者,报请章程委员会主任撤消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七条 章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章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受理、登记、听证、办理、反馈、送达、公示、档案等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二)受理对学校章程进行解释的申请材料;

(三)起草学校章程的解释案草案;

(四)组织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五)受理对学校违反章程行为的异议或者申诉的书面材料;

(六)起草本章程的修改草案;

(七)审查校内规范性文件;

(八)承办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交办的有关学校章程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八条 章程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实行以下工作规则:

(一)章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二)章程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开会;

(三)章程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

(四)章程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章程委员会委员;

(五)章程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讨论学校章程解释草案等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讨论学校章程修正案等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通过;

(六)章程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章程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八)章程委员会委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连续3次无故缺席会议,经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章程委员会研究处理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调阅听证材料。

章程委员会研究处理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向相关领域专家咨询。

章程委员会会议研究事项与某一单位相关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第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收到要求解释学校章程的书面申请时,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章程:

(一)需要明确学校章程具体条款的含义;

(二)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学校章程具体条款的依据;

(三)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四)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五)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章程委员会对学校章程的解释,以书面为准,与学校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可就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对学校章程某一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书面申请:

(一)章程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5名以上代表联名;

(四)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10人以上联名。

书面申请需载明下列事项:申请的目的和内容;发生疑义的性质、经过、分歧所在涉及学校章程的条文;申请解释的理由及申请人对争议焦点所持的立场、见解。

第十二条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校章程进行解释的书面申请,在收到解释申请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章程委员会审查是否接受解释申请组织、个人的申请。学校章程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一般委派5名成员对章程解释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一)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报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启动章程解释工作。

(二)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章程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告知章程解释申请组织、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章程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委派若干名成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针对章程解释申请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解释,章程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解释内容起草学校章程的解释案草案。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解释申请后15个法定工作日完成解释案草案起草,送学校法律顾问初审,章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复审,在征求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之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交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通过。学校章程的解释案由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报请学校党委会批准,形成章程解释最终稿后发布。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书面告知申请组织或申请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启动学校章程修订程序: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四)其他影响学校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章程委员会授权章程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建临时工作机构,起草学校章程修正案草案。

学校章程的修正案草案,经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征求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学校章程的修正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文本。

第十六条 章程委员会监督学校章程实施,受理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学校违反章程行为的异议或者申诉。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或者申诉的书面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审查结果。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研究初步处理方案,报章程委员会讨论章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章程委员会受理关于校内规范性文件与学校章程相冲突的争议,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按学校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修改草案,提交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章程委员会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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