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粤外艺职院〔2007〕211号)
第一条 为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为50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准。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孤残学生和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考察期(不含评选当学年)每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45%。综合测评排名相同的条件下,以上一学年必修课、限制选修课等考试课程总评平均分高低为评判标准。
(七)同等条件下,担任学院或系团委、学生会干部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至本奖学金名单确定日期止,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者;
(二)上一学年有旷课及升旗、晨练(早操)、晚修缺勤记录者;
(三)上一学年有2次以上违纪外宿或3次以上晚寝迟归记录者;
(四)未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者;
(五)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六)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各系书记任评审小组组长,系主任、系副书记、全体辅导员、3-5名班主任(德育导师)代表任组员。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分别在班级范围及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将名单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如在获奖当年已获学院各类奖学金,则只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院奖学金的差额部分(即: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学院奖学金金额)。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学生欠交学费和住宿费,则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
第十八条 凡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或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如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院纪律的,学院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