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粤外艺职院〔2007〕226号 2010年1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可分为2-3档,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档及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评选学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者;
(二)上一学年旷课(含升旗、早操、晨练)累计达五节者;
(三)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规定比例及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系的名额,在报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计划下达各系,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规定比例及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年级(或专业)名额,并将分配名额在本系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接受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各系要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要求,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系要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将各系名单汇总后,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定后,报省学生助学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
第十五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下发后,各系应教育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如发现学生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通宵上网等)者,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获助学金期间,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院纪律的,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政府、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参加学生自律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每位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末书面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遵守纪律等情况,材料上报系辅导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