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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5-07-21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粤外艺职院〔2007〕2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生、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各系指定辅导员负责。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指导各系大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工作小组的工作;各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院委托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落实。学院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院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管、后勤服务三类岗位。

(四)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处、保卫科协助用工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努力,学业没有困难;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期都须重新申报,每年6月及12月份下旬,申报下一学期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设置需提前2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上岗学生有变化时,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管岗位中全面推行和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二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应承担每月

40小时(10小时左右/周)的工作量。酬金标准: 300元/月。如月工作量不足40小时,则按小时计算,每小时8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当月的月底对学生进行当月考核并填报有关工作考核表,在下个月八号之前将工作考核表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学院领导审批,由学院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的工资按月划拨到学生饭卡。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广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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