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粤外艺职院〔2009〕263号)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贫困,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者;
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者。
具备第1、2条件的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村(社区)及街(乡镇)、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具备第3条件的学生,应提供本人病历、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者;
2.上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3.上一学年有旷课(含升旗、早操、晨练)记录者;
4.上一学年有违纪外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5.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6.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8.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9.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减免额度
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全额减免学费、减免学费50%。
四、减免标准
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等级减免:
一等: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一)和(二)中第1、2、3项条件者,全额减免学费;
二等: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一)和(二)中第4项条件者,减免学费50%。
五、减免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系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将本系申请减免学费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等级,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因暂时困难,能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的;
2.能通过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其它途径解决自身困难的。
七、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纪律处分及通报批评者;
3.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4.弄虚作假者;
5.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八、审批原则
1.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院调查核实。
2.每学年全院减免学费名额不超过该学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的1%。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减免学费一次。
4.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