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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8-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2年9月),以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学生须是我校全日制二、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或五年制五年级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

(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 ,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在校期间考试课程总评有不及格者;

(二)至本奖学金名单确定日期止,受到违纪处分、通报批评者;

(三)评选学年至评选期间,有旷课及升旗、晨练(早操)、晚修缺勤记录者;

(四)评选学年至评选期间,有夜不归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五)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者;

(六)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评审小组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按优中选优、兼顾公平原则在限额内进行评审,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高低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对候选人进行评分(二级学院评分占比60%),学生处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选展示推荐会(占比40%),两项分数高低排名,从候选人中等额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将初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初审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如在获奖当年获学校各类奖学金,则学校各类奖学金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学生欠交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则所获国家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

第十八条 凡用国家奖学金请客或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如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的,学校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6〕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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