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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2017-10-10  

粤外艺职院〔2017〕29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

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7月12日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

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本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地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预防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维护校园稳定,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办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即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本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下设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五条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干预工作。各学院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心理健康学生工作委员会和大学生心理协会是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自我教育和心理危机自我干预的学生组织,各级部门要支持心理健康学生工作委员会和大学生心理协会的活动。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建立本学院的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部、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宿舍长)的作用,使学生在心理危机干预中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 指导思想

第七条 危机干预以教育为主,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目标,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条 要根据教育规律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程,通过课堂教学、专家讲座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第九条 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等,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善待人生,悦纳自我与他人,自爱自信,自立自强。

第十条 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心理困扰,给学校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目标是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十二条 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心理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期,并学会正确应对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第十四条 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避免或减少大学生中出现自伤或伤及他人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第十六条 通过积极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大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每一位大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

第十七条 帮助大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主动寻求帮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关爱、互勉互励,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尤其在遇到困难时,同学之间更应有同情心、爱心和耐心,彼此支持,克服困难。

第五章 干预对象

第十八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及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经历了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办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目前的危机。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生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平时成绩好,近期出现多科不及格的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

(六)身体出现严重的、医疗费用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七)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者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和同班的学生;

(八)经医学确诊的、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二十条 对近期出现下列两种以上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亢奋,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六章 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快捷有序地开展,在本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宿舍

每间学生宿舍设立一名心理信息员(宿舍长),心理信息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换。心理信息员密切关注宿舍同学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定期向班级心理委员汇报宿舍情况,如果有突发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情况。

(二)二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学生班干部、学生党团员和心理委员等学生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每个班设立一名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委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换。

(三)三级预警:学院

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保持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顺畅,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疏导分析。要特别关注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环境适应困难的新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多门功课不及格的学生,随时掌握心理危机学生的身心变化。

各学院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专任教师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及时将发生的心理危机情况报送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在专家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所有相关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四)四级预警:学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并完善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处和分管校领导,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七章 预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第二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消除自卑,树立自信;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在全校学生中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通过课堂教学、课外实践、专家讲座、网络宣传、学生社团活动等形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促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解析心理现象,传授心理调适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教育和自我教育,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第八章 早期预警

第二十七条 作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心理危机信息畅通。

(一)建立重点人群排查制度

每年组织对毕业班不能毕业的学生的排查;对大一第一次考试不及格学生的排查;对大二学生多门功课不及格学生的排查;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对违纪处分学生的排查;对人际关系非常困难学生的排查。

(二)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

班级心理委员和心理信息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一旦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汇报,每两周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附件7)由各班心理委员收齐交各学院部主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负责人。

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部长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至少每月一次向辅导员了解全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学院应每两周填写一次《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附件8),连同各班每月原始的《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一并,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存档。

(三)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室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转给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如发现有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人要积极介入,安排咨询员疏导,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主要问题,处理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处、学校主管领导。心理咨询员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也要在24小时内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生处、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汇报。

(四)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应及时对各学院、校医室、心理咨询员等报告的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省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进行评估。

(五)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记录表》(附件9),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相应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

(六)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学院上报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生处及分管校领导。

(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家长通报制度。凡是已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名单的学生或虽未进入,但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并要求学生家长与学校共同做好危机干预、治疗、监护等工作。

第九章 危机干预

第三十条 对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危机程度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校团委、各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扰的学生之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学校陪伴学生。

第三十二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学校接受心理咨询与辅导,必要时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三十三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员、校医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学生的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领导。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校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建议家长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在家休养至康复。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作监护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校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监护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者,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对其诊断,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生监护人必须签订《心理疾患学生监护责任主体责任书》(附件10),学生本人必须签订《心理疾患学生在校学习协议书》(附件11)。各学院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应成立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和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该生的情况,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

3.如评估某学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各学院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治疗。

4.如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各学院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二)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监护

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学校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学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学校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轮值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三)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监护

1.对已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保护现场。并立即拨打“120”求救,送到最近的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同时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出警。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拨打“120”求救,送到最近的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5.上述情况发生后,学院工作小组成员到现场,同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及时保护现场,并做好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工作,协助到场的救治或出警人员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四)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监护

1.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并及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2.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因心理问题引起的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发现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处、保卫科、校医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往现场,进行紧急援救。各部门谁先到,谁先进行协调、组织工作。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校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校医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救护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

(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和目击者的情绪。

(五)学生所在的学院领导应配合保卫处、校医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实施救助工作,并做好其他学生的稳定工作。

第十章 后期跟踪

第三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校出具学校认可的医院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填写《心理疾患学生复学登记表》(附件12),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各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二级心理辅导站副站长、心理咨询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两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三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十一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作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委员会、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大学生心理协会组织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出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记录表》(附件13)。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进行鉴定,如到广州市惠爱医院(即原广州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科开具诊断证明。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各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粤外艺职院〔2008〕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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