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3〕6号)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就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两类。
(一)创业训练项目。指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完成创业训练。
(二)创业实践项目。指学生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各教学系、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初选、中期评价和验收。
第四条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负责管理办法制定和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各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初审、材料汇总、档案管理、中期检查、后期结题(实践)等具体事宜,做好与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采取项目管理和教学管理相结合的形式,项目管理由项目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系负责计划实施,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协助计划的落实。教务处、团委、学生处和各系共同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财务处、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系共同负责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流程管理
(一)申报与评审
1.申报要求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在校全日制所有学生,原则上以二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低年级学生团队申请。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学生团队组成人数不超过5人,负责人必须为在校学生,每位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未结题者不得申请。鼓励跨年级、跨专业合作申报。
(3)申请项目必须有一名讲师以上职称(具备与之相当的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教师。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和实施方案。
(4)项目组实施的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保证项目在校期间完成。创业实践项目2年后的运营,学院不再予以资助。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5)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2.申报立项
(1)项目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交至申请人所在系。
(2)各系组织“系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本系申报项目,汇总后报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通过“创业方案设计大赛”等形式遴选。
(3)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院“项目管理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审,评审结果报院领导审批,确定院级资助项目,择优推荐上报省级部门的相关资助项目或国家资助项目,并对结果进行校内公示。
(4)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系、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中期管理
1.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系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2.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首先向系部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填写《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报告书》,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和成果材料。系部对照项目组《申请书》内容核查签署意见后,将中期报告及材料提交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材料抽查,签署意见后,提请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作中期评定。
3.检查部门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中期检查后的“中期报告书”在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单》,阐明项目变更或终止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校领导小组”认定并通知执行。同时,可由各系追回部分项目经费。
(三)结题与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向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创业项目训练或实践的完成报告、相关成果和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商业计划书、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项目关键技术验证材料或项目关键技能企业实践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经营材料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2.学院组织专家审议项目报告和相关成果材料,组织答辩验收。验收结果分为同意结题和不同意结题两类。
3.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暂缓结题,并检查原因,限期完成。在项目结题完成之前,不能再次申报项目。如毕业时仍不能完成的,可由各系追回部分项目经费,并在下一年限制对该系的项目资助数。
第八条 质量控制
(一)系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或有丰富行业企业工作经验的专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证)担任指导教师。
(二)指导教师要加强项目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学生参加与项目相关的社会实践或技术验证活动。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三)每名指导教师每年只能指导1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项目除本校指导教师外还应聘请校外指导教师。
(四)各系将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务处要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等选修课程。
第九条 成果管理
受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的成果归属于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其它成果按投资比例,学院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未经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指导老师或学生以项目为基础发表的论文或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从项目资助费中支付,专利权、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来源:广东省教育厅专项资金、学院专项资金或者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
第十一条 省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院按1:1比例给与配套经费。院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院按每个创业训练项目1500元,每个创业实践项目2500元给予资助。学院设置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对院级资助以外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与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和项目所在系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系专款帐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启动后拨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3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20%。由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下发相关通知,财务处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料费、调研费、会议费、实践活动经费等必要开支,其中支出的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不能超过总费用的50%。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经所在系主管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学院财务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1、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2、申请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系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报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划拨专门场地,用于院级以上学生创业项目实践;同时利用国家政策,支持学生到校外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七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项目的学生负责人及参加者,学院颁发结题证;学生同时可获得2学分的创新性实践学分以代替任选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学院将择优推荐学院以上立项项目团队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获奖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完成结题的院级项目,学院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500元;对于完成结题的省级项目,学院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对于完成结题的国家级项目,学院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2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2〕2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略